郑州市民办教育财务管理办法
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范文-新世界评价
郑州市教育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教民(
2012
)
38
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管各民办学校:
< br>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
提高
资金使
用效益,促进郑州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性、及时
性和有效性,
制订了
《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财务管
理办法
(试行)
》
,
< br>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
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
/p>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国家、举办者、
出资人、
学校的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p>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市民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管
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
级各类民办学校,
包括民办中等专业学校、
民办
普通中小学校、
民办幼儿园、
民办各种层次非学历培训
学校等
(以下简称学校)
。
学历教育民
办高校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
校会计核算办法统一执行
《郑州市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
/p>
试行)
,
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条
学校作为教育事业的一部分,
属于公益性事业。
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
取得和以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
学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
系。
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保障财会工作的
有序开展;保证出资人出资的真实、合法;加强学校法人财产的管理,防止学校
法人
财产的丢失,
确保学校法人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合理编制预算,
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加强核算和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保障投资者、管理者和学校
师生员工多方面权益;
统一核算口径
,
保证学校财务能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忽
然办公活动情况。<
/p>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
/p>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以下简
称决策机构)
,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决
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第八条
学校校长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
年龄可以适当
放宽,
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
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实施发展
规划,
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财务预算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并负责实
施经决策机
构批准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法人对学校财务工作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九条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包括民办高校、
民办中等专业学校、
民办普通
中小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
统一管理学校财务活动,
全面负责具体财务
管理工作,
拟定财务规章制度
并报决策机构批准,
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
集中管
理学校资产、资金和其他经济资源
其他学校如果不
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
应当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业
会计
人员;
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置专职会计人员的,
应当根据财政部
《代理记账
管理方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十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和校长非同一
人时,对外济活动和内部财务管理事
项,由决策机构确定审批权限,法定代表人和校长在
各自的权限内行使审批权,
原则上在决策机构批准的预算、方案内的财务事项,由学校校
长根据教育教学、
日常行政管理需要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p>
法》、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财务机构负责
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机构
负责人实行职务回避制度,
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
不得同时被
聘任为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为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
科学配置办公资源,
保障和促进学校
教学、
教研等各项事业发展,
学校必须建立在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
明确预算编
制方法和审批程序。
第
十四条
学校预算的负责人是校长,
学校财务部门属于学校预算的
专职管理
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工作,学校决策机构负责学校预算的批准、调
整和监督。
学校预算经决策机构批准后,
由校长组织财务部门负责实施,
校内部
门具体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入
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
保证重点”
的原则。
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
情况,量力而行,
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
十六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积极筹措
资金增加收入;
科学合理的安
排学校年度预算;
监督预算的执行;
建立健全预算
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经决策机构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改变,
在执行
< br>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可以报学校决策机构调整预算。
第
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
< br>政策和有关规定,
认真组织
核算对预算情况进行全方位、
全过程监控,
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
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执行检查和分析,
及时向校领导报告,
并将具体情况
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应按照会计年度执行编辑,
并要在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与分析。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实际控制的,
预期会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
能
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p>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资产、
接受国家直接或间接支持形成
的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学费收入、办学积累以及其他收入的财产,享有
法人财产权。
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保护,
学校存续期间,
可以依
法管理
和使用其资产,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
私分、
挪用或侵占学校的资产,
禁止学校利用本校教学设施对外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
抵押。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等。
<
/p>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运营周期内
变现或
者好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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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
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学校一般
只能
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
不得多头开户。
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
款应当及时
清理结算,
不得长期挂账。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
要查明
原因,分清
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四条
< br>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8
00
元以
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0
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
产,
包括房屋和建筑物、
专用设备、
一般设备、<
/p>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及声像资料、
其他固
定资产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的大批同
类物资,
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具体品目由学校自行确定。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
分为七类:<
/p>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交通工具;
(三)专用设备;
(四)通用设备;
(五)文物和陈列品;
(六)图书;
(七)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应根据规
定的固定资产标准,
参考郑州市财政局公布的固定资产目
录分类
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五
条
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序,正确核算办学成本,
学
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文物和陈列品、图书除外)。固定资产折
旧按照《郑州市
民办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折旧方法
采用平均年限法。新增固定资
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
固定资产,从减少的次月起停止折旧。已经
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不提折
旧。为简化核算,学校也可以按年计提折旧。
民办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
1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40-50
年
2
、混合结构
35-45
年
3
、砖木结构
20-25
年
4
、简易房
8-10
年
二、交通工具
5
、汽车和运输车辆
8-10
年
三、专用设备
6
、仪器仪表
p>
(
1
)电子计算机
7
年
(
2
)演示
、测试仪器
7
年
7
、机电设备
8-12
年
8
、电教设备
7
年
9
、文体设备
5-8
年
10
、医疗设备
6-12
年
11
、印刷设备
8-12
年
四、一般设备
12
、家具
8-10
年
13
、办公设备
5-8
年
五、文物及陈列品
-
六、图书及声像资料
-
第二十
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
应当由校内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
定,报校长审批,金额较大者应报决策机构审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当转
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实物资产包括存货、
有价证券和固
定资
产等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
帐表相符、账账相
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相符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在年终
了前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
者提供某种权利
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
他
财产权利。学校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无形资产按可使用年限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者,按
10
p>
年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
< br>开办费是指学校在批准招生之前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
包括
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租赁费等。开办费用应当在学校招生
取得学费收
入后分期摊销,开办费低于当年学费等收入
5%
的,学校可一次
计入当年费用;开办费超过当年学费等收入
5%
的,超过部分在下一年度摊
销。每年分摊的开办费不应超过当年提供教育服务收
入的
10%
。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是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
或其他与办学相关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资金
安全
的前提下讲求投资效益。
数额较大的,
应经学校决策机构批准。
以实物、
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
应当按
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计入投资收益,
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学校对外投资总金额不能超过学校净资
产的
20%
,严禁学校利用借入资金对外投资。
< br>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资产。
禁止学校收费资金及其他资金存入非民办学校账
户上。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负债时学校由于过去或现在已发生的经纪业务引起的
,
履行
该业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学校,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
资产或劳务偿付的
债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债务范围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
应付
款、预收账款、应交税费的款项。因校舍建设需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须
经学校决策机构批
准,并且借款规模不能超过学校资产的
10%
。
第三十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学
校负债规模,改善
学校债务结构,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的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
务风
险。学校借款只能用于学校本身的建设与发展,不得用于其他对外投资,不
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机器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及时清理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
并按
规定办理结
算,不得长期挂账,要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在预算范围内归还。
p>
第六章
举办者出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