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余年寄山水
976次浏览
2021年03月03日 07:57
最佳经验
本文由作者推荐

鼠年吉祥-爱不释手的反义词

2021年3月3日发(作者:一起撸吧)


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教务〔


2017



17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人才培养


质量,保障学生合 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等法


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 规定适用于在郑州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


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在郑州大学接受普通本科 教育的留学生、


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 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专业学制(


4


年或者

< p>
5


年)的基础上提前


1


年 或推迟


2


年毕业(不含休学和


保留学籍 时间)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


要求由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 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普通本科新生,


须持


录取通知书和学校 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学校报到,


通过入学资格


初审的,

< p>
准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


应在规定报到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未满


18


周岁的


学生提交申请时,须监护人签字确认,其他条款涉及学生提交< /p>


申请保留学籍、退学、转学、转专业、休学等重大学习权利处


置时 同此要求)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


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p>


第五条



< p>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


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


的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复核,认定通过治


疗在


1


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者,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p>
1


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回家疗养,户口迁


回原籍。


2


周内无故 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


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


学资格期间,


经治疗康复,


可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


向教务处提交入


学申请,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


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 正当理


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其进行新生资格复查。


经过注 册并复查合格者,


方可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 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


弄虚作假、徇私作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 实即


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在 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规定时间内到校办


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超过最 长学习年限或者


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

< p>
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


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因 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向院(系)提交


暂缓注册申请,


并 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因病不能如期注册者,


须经二级甲等及以 上医院诊断认可)


,办理许可手续。超过学


校规定限期


2


周未注册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


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 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


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学


生学业成绩登记入档。



第十条




课 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生参加考核取


得及格及以上成绩 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课程成绩由结课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 组成,


两者比例


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


处备案。



课程考核应在规定时间进行,除学校另有规定的以外,课


程考核应在结课两周 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调整考核时间的,必


须报经教务处同意并及时通知学生。

< p>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依据各门课程的重要性、难


易程度和学时数确定其学分 值。



学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一)一般课程(含课内实验)


:学分值


=< /p>


全部课内总学时


/16




(二)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如实习实训、课程设

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学分值


=


实践教学活动周数;< /p>



(三)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学分值


=< /p>


实验课学时


/24



(四)学生参加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


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

< br>获省部级奖励者,


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认定创新学分;



(五)学生必须参加入学教育、公益劳动、毕业鉴定等活


动,并 进行考勤和考核,不计学分,但作为审定毕业资格的必


要条件。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的记录形式分为百分制和等级计分


制两种,同时折合为成绩绩点,并以平均学分 绩点反映学生的


学习能力与学习质量。



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录,开卷考试课程和实习实训、


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 可采用等级记分制,等级计分制


与百分制对应关系见下表:





等级



类型



类型


1


类型


2


分值



A




95


B




85


C




75


D


及格



65


E




0


课程成绩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100-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4.0


3.7


3.2


2.7


2.2


1.7


1.2


<60


0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



某门课 程学分绩点数


=Hi


×


Wi


学期总学分绩点数


=



Hi


×


Wi


平均学分绩点

< p>
=



HiWi/



Wi



上述公式中


Hi


为某门课程成绩绩点,


Wi


为某门 课程学分


数。



凡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各类别课程的学分绩点均进入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每学年计算


1


次。





第十三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


参加实验、


考试等各教学环节。


学生上课情况由任课教师考核。

< br>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


1/3


者或缺交课 程作业、


实验报告超过


1/3


者,取消 其参加该门课程的结课考核资格;


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查不合格者, 不能取


得该课程学分;


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试者以及参加考 试但


不上交试卷者,均按旷考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考核不及


格者,可免费于新学期初参加补考

< p>
1


次,补考不及格或者成绩


低于

< br>70


分者可以申请重修,重修必须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


旷考及考试作弊者以零分记,不能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重修 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的,


学生本人可向任课


教师提出书 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


副院长(主任)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 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


实验方能参加重修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可申请缓考,


申请


缓考须事先向所在 院(系)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校医院


诊断证明)


,经院( 系)教学副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


备案。缓考可随补考或与重修考试一起进行。缓 考不及格者不


安排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第十六条




不及格课程补考或重修,所获成绩达


60


分及

< br>以上者,按


60


分计;已及格课程重修,其成绩按重修所 获成


绩记载;同一门课程重修累计不得超过


3

< br>次。对通过补考、重


修获得的成绩,在学习成绩单上如实标注。学生评先及推荐免


试研究生等成绩核算只计算首次考核(含缓考)成绩,不考虑


补 考或重修所获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补考或重修应当履行相应手续,


否则其考


试成绩无效。无故不参加重修考试,不予退费,再次申请须另

< br>交重修费。



第十八条




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在


3.5


及以上者,


由本人提出书面免修申请,报经院(系)教学副院长 (主任)


审核同意后,于开课前参加同专业高年级结课考核,考试成绩

< br>达到


70


分及以上者,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低于


70


分者,


取消免修,

< p>
成绩不予记载。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计算


机文化基 础免修考试达到规定分数的,


可免修计算机文化基础


课程。



申请免听课程,


须其已修课程成绩平均绩 点达


3.0


及以上,


须报经院(系)教 学副院长(主任)审核同意,并须按时完成


实验和作业。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全国大学 英语四、六级考


试、


TOEFL



GRE



IELTS


达到学校规定分数,经任课教师同


意并报院(系)备案后,可免听大学英语。免听学生 须随同年


级同专业进行正常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


课程设计、 综合论文训练不得免修或免听。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 修读课程,


其在他校修读的


课程成绩(学分)由所在学院根据校 际间协议审核认定为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应课程和学分。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


凡主修专业前< /p>


2


学期所修


课程全部合格、已学课程成绩 平均绩点达到


2.5


者,可申请辅


修专 业学习。申请获所在院(系)和开办辅修专业院(系)同


意并经教务处批准者,即可办理 相应手续入班学习。



第二十条




在校生因联系工作、


出国等需要办理 成绩证明


的,其中英文成绩单由学校或院(系)教学部门提供。离校生

< br>的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


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对上课、实习 、实验、军训、


劳动等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

< p>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者,按本规定第二十三 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


考试违纪或 作弊的,


依照《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校教务〔


2016



3


号)相


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


假者,应持相应证 明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院


证明。学生请假


3< /p>


日(含)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


3



以上一周


(含)


以内者,

< p>
由院


(系)


教学副院长


( 主任)


批准;


超过一周的,由院(系)研究批准。请假时间一般 不得超过两


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返校者,均


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


10


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


10



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


20


—< /p>


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


30



3 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


40



49


学 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未经 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


累计旷课达


50< /p>


学时及以上的,按退学处理。



正常上课 期间


1


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



1


天按


4

< br>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其它违纪行为由学生处及有关部门按照


《郑


州大学学生纪律处 分实施细则》


(校学生〔


2017


〕< /p>


10


号)进行


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对违纪 学生进行处分。对违纪学


生进行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初步意见,学校主< /p>


管部门审核,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

鼠年吉祥-爱不释手的反义词


鼠年吉祥-爱不释手的反义词


鼠年吉祥-爱不释手的反义词


鼠年吉祥-爱不释手的反义词


鼠年吉祥-爱不释手的反义词


鼠年吉祥-爱不释手的反义词


鼠年吉祥-爱不释手的反义词


鼠年吉祥-爱不释手的反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