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鼠年吉祥-爱不释手的反义词
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教务〔
2017
〕
1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人才培养
质量,保障学生合
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等法
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
规定适用于在郑州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
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在郑州大学接受普通本科
教育的留学生、
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
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专业学制(
4
年或者
5
年)的基础上提前
1
年
或推迟
2
年毕业(不含休学和
保留学籍
时间)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
要求由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
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普通本科新生,
须持
录取通知书和学校
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学校报到,
通过入学资格
初审的,
准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
应在规定报到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未满
18
周岁的
学生提交申请时,须监护人签字确认,其他条款涉及学生提交<
/p>
申请保留学籍、退学、转学、转专业、休学等重大学习权利处
置时
同此要求)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
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
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
的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复核,认定通过治
疗在
1
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者,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回家疗养,户口迁
回原籍。
2
周内无故
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
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
学资格期间,
经治疗康复,
可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
p>
向教务处提交入
学申请,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
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
正当理
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其进行新生资格复查。
经过注
册并复查合格者,
方可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
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
弄虚作假、徇私作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
实即
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在
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规定时间内到校办
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超过最
长学习年限或者
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
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
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因
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向院(系)提交
暂缓注册申请,
并
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因病不能如期注册者,
须经二级甲等及以
上医院诊断认可)
,办理许可手续。超过学
校规定限期
2
周未注册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
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
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
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学
生学业成绩登记入档。
第十条
课
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生参加考核取
得及格及以上成绩
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课程成绩由结课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
组成,
两者比例
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
处备案。
课程考核应在规定时间进行,除学校另有规定的以外,课
程考核应在结课两周
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调整考核时间的,必
须报经教务处同意并及时通知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依据各门课程的重要性、难
易程度和学时数确定其学分
值。
学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一)一般课程(含课内实验)
:学分值
=<
/p>
全部课内总学时
/16
;
(二)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如实习实训、课程设
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学分值
=
实践教学活动周数;<
/p>
(三)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学分值
=<
/p>
实验课学时
/24
;
(四)学生参加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
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
< br>获省部级奖励者,
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认定创新学分;
(五)学生必须参加入学教育、公益劳动、毕业鉴定等活
动,并
进行考勤和考核,不计学分,但作为审定毕业资格的必
要条件。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的记录形式分为百分制和等级计分
制两种,同时折合为成绩绩点,并以平均学分
绩点反映学生的
学习能力与学习质量。
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录,开卷考试课程和实习实训、
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
可采用等级记分制,等级计分制
与百分制对应关系见下表:
等级
类型
类型
1
类型
2
分值
A
优
95
B
良
85
C
中
75
D
及格
65
E
差
0
课程成绩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分
数
绩
点
100-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4.0
3.7
3.2
2.7
2.2
1.7
1.2
<60
0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
某门课
程学分绩点数
=Hi
×
Wi
学期总学分绩点数
=
∑
Hi
×
Wi
平均学分绩点
=
∑
HiWi/
∑
Wi
上述公式中
Hi
为某门课程成绩绩点,
Wi
为某门
课程学分
数。
凡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各类别课程的学分绩点均进入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每学年计算
1
次。
第十三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
参加实验、
考试等各教学环节。
学生上课情况由任课教师考核。
< br>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
1/3
者或缺交课
程作业、
实验报告超过
1/3
者,取消
其参加该门课程的结课考核资格;
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查不合格者,
不能取
得该课程学分;
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试者以及参加考
试但
不上交试卷者,均按旷考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考核不及
格者,可免费于新学期初参加补考
1
次,补考不及格或者成绩
低于
< br>70
分者可以申请重修,重修必须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
旷考及考试作弊者以零分记,不能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重修
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的,
学生本人可向任课
教师提出书
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
副院长(主任)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
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
实验方能参加重修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可申请缓考,
申请
缓考须事先向所在
院(系)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校医院
诊断证明)
,经院(
系)教学副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
备案。缓考可随补考或与重修考试一起进行。缓
考不及格者不
安排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第十六条
不及格课程补考或重修,所获成绩达
60
分及
< br>以上者,按
60
分计;已及格课程重修,其成绩按重修所
获成
绩记载;同一门课程重修累计不得超过
3
< br>次。对通过补考、重
修获得的成绩,在学习成绩单上如实标注。学生评先及推荐免
试研究生等成绩核算只计算首次考核(含缓考)成绩,不考虑
补
考或重修所获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补考或重修应当履行相应手续,
否则其考
试成绩无效。无故不参加重修考试,不予退费,再次申请须另
< br>交重修费。
第十八条
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在
3.5
及以上者,
由本人提出书面免修申请,报经院(系)教学副院长
(主任)
审核同意后,于开课前参加同专业高年级结课考核,考试成绩
< br>达到
70
分及以上者,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低于
70
分者,
取消免修,
成绩不予记载。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计算
机文化基
础免修考试达到规定分数的,
可免修计算机文化基础
课程。
p>
申请免听课程,
须其已修课程成绩平均绩
点达
3.0
及以上,
须报经院(系)教
学副院长(主任)审核同意,并须按时完成
实验和作业。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全国大学
英语四、六级考
试、
TOEFL
、
p>
GRE
、
IELTS
达到学校规定分数,经任课教师同
意并报院(系)备案后,可免听大学英语。免听学生
须随同年
级同专业进行正常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p>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
课程设计、
综合论文训练不得免修或免听。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
修读课程,
其在他校修读的
课程成绩(学分)由所在学院根据校
际间协议审核认定为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应课程和学分。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
凡主修专业前<
/p>
2
学期所修
课程全部合格、已学课程成绩
平均绩点达到
2.5
者,可申请辅
修专
业学习。申请获所在院(系)和开办辅修专业院(系)同
意并经教务处批准者,即可办理
相应手续入班学习。
第二十条
在校生因联系工作、
出国等需要办理
成绩证明
的,其中英文成绩单由学校或院(系)教学部门提供。离校生
< br>的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
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对上课、实习
、实验、军训、
劳动等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者,按本规定第二十三
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
考试违纪或
作弊的,
依照《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校教务〔
2016
〕
3
号)相
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
假者,应持相应证
明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院
证明。学生请假
3<
/p>
日(含)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
3
日
以上一周
(含)
以内者,
由院
(系)
教学副院长
(
主任)
批准;
超过一周的,由院(系)研究批准。请假时间一般
不得超过两
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返校者,均
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
10
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
10
—
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
20
—<
/p>
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
30
—
3
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
40
—
49
学
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未经
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
累计旷课达
50<
/p>
学时及以上的,按退学处理。
正常上课
期间
1
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
节
1
天按
4
< br>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
第二十五条
其它违纪行为由学生处及有关部门按照
《郑
州大学学生纪律处
分实施细则》
(校学生〔
2017
〕<
/p>
10
号)进行
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对违纪
学生进行处分。对违纪学
生进行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初步意见,学校主<
/p>
管部门审核,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