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难忘的六一-恩格斯自然辩证法
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
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
< br>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
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
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
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
p>
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
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
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
习习近平总书记系
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
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
自信、制度自
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
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
的精神;应当增
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
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
的道德品质和行为
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
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
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
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
实行自我管理、自
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
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
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
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
权和监督权;<
/p>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
等合法权
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
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
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
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
续。
因故不能按期
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
期的,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
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
查合格的办理入学
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
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
不符,或者有其
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郑州大学有关
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
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
不
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
弃入
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
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
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
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
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
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
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 br>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
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
形的,确定
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
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
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本规定第
十条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郑州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
籍管理规定办理注
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
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
符合注册条件
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
济困难的学生,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
款或者其他形
式资助,
经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并办理有关手
续后注册。
p>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
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
业。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生证、
校徽管理办法,由学生处
或者研究生院发放学生证和校徽。学
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学籍注册后按照国家和有关部
门的规
定,可以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
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 br>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
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
或者补考,
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籍管
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
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课内
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
p>
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签署意
见后报
学校同意,参加保健体育课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
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
照郑州大学有关
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郑州大学有关学籍管理规定,
申
请辅修校内其他专
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跨校辅修专业或
者修读课程、修读学
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经学校审核同
意的,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
论文、获得专利授
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
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
照郑州大学有关
规定执行。
学校鼓励
、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按照郑州大学有
关规定执行。<
/p>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郑州大学有关成绩考核管理办法和
有关学籍管理规定,
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进行真实、完
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
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给
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
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
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
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
取条
件,在规定年限内,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
后予以承认。具体按照郑州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
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
记录学
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
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
的,按相关规定限制其获得学位及学术
称号、荣誉等。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的,可以按照郑州大学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但以特殊招生形
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
校有明确约定
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
专业的,可
根据需要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
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
的,同等条件下,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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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
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
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
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
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br>(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
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
在学校、专业的;
< br>
(六)申请转入郑州大学但不符合我校规定条件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
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
根据具体情况出
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
到同层次学校。<
/p>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
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
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
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
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
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
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
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籍管理规定
执行。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
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
保留学籍)内完成
学业。
学生申请休
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
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按照郑州大学有关
学籍管理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
业的学生,休学年
限依据郑州大学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p>
在联合培养学校
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
< br>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
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
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
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
< br>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br>(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
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
期限内未提出复
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
能继续在校学
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p>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p>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
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
退学手
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
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
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
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
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
在地。
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p>
学满
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
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