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巡山小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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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3日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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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日发(作者:食疗歌)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 br>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



2015



79


号)



《中共 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的实施意见》


(豫办



2017



53


号)


等文件精 神,


在深入调研、


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我们制定了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 p>
2018



8



23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称处)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 方


针,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 教师队伍,促进教


育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


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 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 师职称评审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


二、三级教师职称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拟定,报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 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


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 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中小


学校教师 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 度改革要求,河南省公办中小学教师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在核定的岗


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 称评审。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学习贯彻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坚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


文化自信。积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


的教育方针,忠诚人 民教育事业。



(二)坚持以德为先。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 人师表,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


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教师职 业道德的考察,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三)坚持立德树 人。


积极承担班主任等德育工作,遵循青少年成长特点和规律,


引导学生准确理解


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养成良好政治素质 、


道德品质、


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


形 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学生核心素养提升和全面发展,为学生一生成长奠定坚实的思

< p>
想基础。



(四)坚持教书育人。注重课程与教学 方法改革,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突出,能适应发展素质教育和课


程改革的新要求,


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


自觉遵守学校规 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


充分发挥课堂教


学的主渠道作用,将中 小学德育内容细化落实到学科课程的教学目标之中,融入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



(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身心健康,能 够切实


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六) 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

次。



第六条



中小学各级别教师职称评审,


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

还应分别具备“河南省中小学一、




1




二、三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见附件


1


)、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 p>
(见附件


2



和“河南省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见附件


3


)。



第七条



实施分类 评价,根据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性质不同,中小学教师身份划分为教师、校


长(含 幼儿园园长,下同)、教研员;根据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所处地域不同,划分为农村学校教师


和城市学校教师(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有关内容释义”附件


4


),不同岗位、不同学校类型其评


价标准有所区别。


第八条



本标准为中小学教师 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标准制


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



第三章



倾斜政策



第九条



对在农村教学第一线连续从 事教育教学工作满


30


年,


且当年年底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


5



的农村教师 ,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考核认定和聘任中小学一级教师,

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的资格与评委会评审具有同等效力,退休后其专设职数自动注销。考核认定程序等仍按


原规定。



第十条



一线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称,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成绩居同类别人员中前


8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实施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教科研课题有关条款可适当倾斜:

< p>


1.


长期在农村学校一线从事教育教学满


15


年申报一级教师或满


20


年申报高级教师,现仍在教育教学


一线的农村学校教师;以及连续在农村学校一 线教学任教满


30


年且在职称评审中讲课答辨合格者。



2.


担任班主任满


1 5


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


5


年以上,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3.

< br>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


15


年申报一级教师或满


20


年申报高级教师,现仍在特教岗位上教学的一

线教师。



第十一条



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中学专业教师,任教满


8

< p>
年以上,申报高级职称时,


可适当放宽学历至中专技校毕业。



第十二条



为鼓励优秀 青年教师脱颖而出,


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政府综合表彰、


国家 学术技术称号、


中原名师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


3


名),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


成果奖 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聘任年限可适当放宽


1-2


年。



第十三条



农村教师身份申报者,须近


3


年在农村学校任教 ,取得的职称仅限在农村学校聘任,如交


流到城市教育教学单位,应按城市评价标准进行 转评,转评后其在农村和城市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经组


织批准城市学校校长交流轮岗到 农村学校的校长满


3


年,现仍在农村学校的,可按农村学校条件 申报,回


城市学校后不需转评。



第四章



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



任现职以来获得以下业绩之 一的人员,经省人社部门批准,


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



设职数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



(一) 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综合

表彰;



(二)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完成人(限前


6


名);



(三)中原名师;



(四)省级名师、 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河南省优秀教师或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同时获得省


基础教 研室规范组织的省优质课一等奖的人员。



第五章



推荐与申报



第十五条



科学制定职称推荐办法。 科学、合理的推荐办法是保证推荐工作公平、公正的基础,是提


高职称评审工作质量的重 要前提。各地各单位要以本标准和有关职称政策为基本依据,坚持重师德、重能


力、重业 绩、重贡献,在广泛征求一线教师和相关教育教学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中小学教师职称推

< br>荐办法,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重要奖项等业绩特别突出者,应优先推荐。有条件的市、县也可以制定全市< /p>


统一的推荐办法。各地或用人单位制定的推荐办法须经单位教职工大会或职称推荐工作委员 会等集体研究




2




程序审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省直单位的推荐办法由所 在主管部门


核准备案。推荐办法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的,无需每年重复报备。各级职称主 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落实“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制度,用人单位推荐须符合下列程序 :



(一)成立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工作小组,其 成员中一线教师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实行职称政策、申 报数额、推荐办法、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结果“五公开”。



(三)


对所有申报人提供的参评材料、


证件等统一在单位公开展 示,


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未经展示的材料、证件等一律不得上报。


(四)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在师德师风、业务学习、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出全面、客


观的评价。



(五)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 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也可采取科学规范的量化赋分办


法,综合各方面的情况 ,经集体研究后择优提出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



(六)在公开 、展示、考核、评议等推荐程序中采取具体措施,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


门 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逐级负责,实行痕迹化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人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



(三)业务主管部门、职称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或当地职称工作负责。材料 接收实行“谁审核,谁签



;


谁签名, 谁负责”的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了问题,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单位人事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职称管理部门要对申报人报送材料逐级进行审核 ,并


在《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材料审核登记表》中签署审核人姓名。



第十八条



公开公示。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职称公开和公示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各


省辖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用人单位进行“五公开”的基础上,网上公示各地中小学高、中级教师

职称申报人数和评审结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人数和评审结果,切实


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十九条



对在往年评审中非因弄虚 作假或违反职称工作规定等原因而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单位不得


限制申报,应允许其参加 正常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六章



评审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河南省纪委、河南省 监察厅、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


(豫人〔


2002



30


号)和《河南 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豫人社职称〔


2013



18


号)等有关规定,

对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单位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 审要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等程序进行推


荐。推荐工作中要实行“ 五公开”,即职称政策公开、申报数额公开、推荐办法公开、申报人业绩条件公


开、推荐 结果公开,在本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凡是未按规定 公开的,推荐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或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一)未经单位单位教职工大会或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等集体研究的,不得申报;



(二)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当年不得申报;< /p>



(三)违反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教师行为有 关禁令的,当年不得申报;



(四)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和 班主任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当年不得申报;



( 五)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 br>


(六)已定性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 起


2


年内不得申报;



(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内及从处分期结束起


2

< br>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取消申报晋升职称,已获得的职称,由相应 职称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职称已被聘任的,责成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


3


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情节严重的,由


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隐瞒聘任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


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 意见。申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较为


严重的, 停止该单位


2


年职称评聘工作,并由有关部门给予单位有关领导 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有


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在符合申报相应 专业聘任年限后,


3


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已有的相应专业职称,并记入社会信用体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的;



(二)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职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职称的。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委会 承办部门要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政


策,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 要求组织职称评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直至


取消承办资 格;对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降低标准条件的;



(二)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



(三)弄虚作假、纂改评审结果的;



(四)未经上一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无故推迟、拖延评审时间,造成不良影响的;


< /p>


(五)评审工作结束后,超过期限不报送评审结果和备案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及专业


(学科)


组成员要清正廉洁,< /p>


公道正派,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严守评审 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

< br>格,禁止其再参加评审工作,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 /p>


分:



(一)评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承 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或无故缺席,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徇私舞弊或提供虚假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接收非正常程序递交的有关评审材料的;



(四)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或学科组评议结果的;



(五)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六)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的;



(七)其他有损职称评审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从事职称管理及服务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通报批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评审纪律或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的;< /p>



(三)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的;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 起实施,原《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不再


执行。

< br>


附件


1


河南省中小学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4




第一章



三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条



申报中小学三级教师职称人 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 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


1


年期满 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 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 br>


第二条



中小学三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一) 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课程标准和教材,能够


较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



二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三条



申报中小学二级教师职称人 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



( 二)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三 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三级教师


2



以上;



(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取 得三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三级教师


3


年以


上。



第四条



中小学二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一)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学科教 学知识,能


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注重学科 核心素养落实,完成所教学


科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三章



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人 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



(二)


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


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 /p>


3


年以上;


或者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 ,


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


2


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二级 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


4


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


4


年以上;



(五)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


5< /p>


年以上。



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或体育、 音乐、美术、英语、信息技术和心理健康教育等


6


个特殊专业( 以下简


称“特殊专业”),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职称。



第六条



申报一级教师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 准、


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掌握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任现 职以来讲授过优质课


或观摩课,或被教研部门邀请开展过学科教学专题讲座。

< p>


教研员获得过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类表彰。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师每学 年完成教学


工作量不少于


320


课时; 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


1/2


,且每学年听课、


评课不少于


60


节; 校领导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


1/3


,且每学年听 课、评课不少于


60


节。


因课程计划、 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可以用其他学科或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


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幼儿园教师的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


180


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

< p>
1



2


,且每

< p>
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


40


节。规模较大幼儿园园 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


40


节;规模少于

< br>8


个班的幼




5




儿园的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


80


课时,且 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


30


节。


< /p>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 学生的实


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


320


课时。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每学 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


240


课时


,


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


1



2



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


50


节。



教研人员 须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


1


门课程的教学指导和 教学研究任务。每学年深入


学校指导教学听课、评课不少于


60


节。



(三)教育教学经历。系统担任 过


1


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


3


届毕业班的


教学工作,授课效果评价良好。其 中幼儿园教师须完成过循环带班工作;教研人员须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研


工作不少于


2


年工作经历。其中城市学校教师有在农村学校任教或支教满


1


年以上者应优先推荐。


(四)教学效果。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所教学科学生普遍达到教育质量要求,教学效果良好。



(五)


学生管理。


具有较强 的学生管理能力,


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教育。


教师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


(


具体范围 见释义)工作


1


年以上



(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所


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


学风,


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发展,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过校级以上表彰。


(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六)教科研工作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能够及时进行教育教学反思,每学期至少撰写


1


篇有一定价值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在单位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中获得好评;或参与 过


1


项校


本科研项目,经学校组织有关 专家认定,该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教研 员指导过至少


1


项本学科的校本科研项目,经本级教育主管部门 组织有关专家认定,该研究成果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七)素质教育与课程改革。积极发展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 趣,开发学生潜


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够指导学生开展研 究性学习或综合实践活动,学校


评价良好。


< br>教研员具有扎实的教育理论基础,深厚的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学科课程


体系建设有贡献。


具有较强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

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


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


并 取得良好效果。



第七条



申报一级教师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一)教师



1

< p>
.城市教师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级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或


观摩课;



农村教师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



2


.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城市学校教师受到以下表彰之一:




1



获得县级党委、


政府综合表彰,


或教师节期间获 得县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


先进教育工作者等。


< p>


2


)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被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评选为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


人,市级表彰


1


次或县级


2


次。

< br>



3



担任班主任工作


1


年以上,


所带班级 被评为县级先进班集体或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优


秀班主任;申报“少先队工作 ”专业的人员所带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县级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


或本人被评为 县级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




4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市级


1


次或县级


2


次。< /p>




5


)在教学 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完成人(限前


6


名),获得 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


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6


)其他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奖项,根据其 规范程度,经评委会集体讨论认可,获市级教育行


政部门表彰


1


次或县级表彰


2


次。

< br>


农村学校教师受到过县级综合表彰、师德表彰、班主任表彰、专职共青团少先队 工作表彰或教育教学




6




工作单项表彰


1


次,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 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完成人(限前


6


名)获得县级基础教育< /p>


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3


.在发展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 p>



1


)积极开展综合实 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或组织观 摩学习。




2


)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3


)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


3


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4


)城市 学校教师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完成人(限前


6

名)参与并完成市级教


科研课题研究;农村学校教师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 突出,作为完成人(限前


6


名)参与并完成

县级教科研课题研究。



连续在乡村小规模学校任教满


15


年,


且现仍在小规模学校任教的一线教 师,


参加评审中小学一级教师


讲课答辩合格者,此条可不作硬性 要求。



(二)教研人员


< p>
1


.省教研员讲授过省级有关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其 他教研员讲授过上级教研部


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



2


.每学年在本级或上级区域开设教学专题讲座、讲授示范课等


2


次,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3


.在教学研究、


改革和实践中,


省教研员参与完成


(限前


3

名)


省级本学科(领域)


教科研课题


1


项;


市、县教研员参与完成(限前


3


名)市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


1


项;乡镇中心校教研员参与完成县


级教科研课题


1

< p>
项。



4


.具有一定的学 术理论水平,省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


CN


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 学科(领域)学术论


文2篇;市、县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


CN< /p>


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乡镇中心校教


研员可不作要求。



5


.长期从事中小 学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综合表彰


的优 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


市级


1


次或县级


2


次;或者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


3


名),获得省


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乡镇教研员获得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八条



一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 一级教师职称人员,除具备一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 p>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


,

效果显著


,


成绩突出。



(二)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三)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


1



3


条为教师必备条件,第


2


< p>
3


条为教研人员必备条件),


经专家综合评价,达 到一级教师水平。



1


.讲授过县级及 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及以上等次)。


< br>2


.主持并完成相应级别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


1< /p>


项。



3


.获得 县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

作者等称号。



附件


2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条



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人员 ,须符合下列学历、聘任年限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 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


2


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 级教师


4


年以上;


< br>(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


6< /p>


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 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


8


年以上。



具备规定学历层次,其特殊专业不符合要求,聘任年 限达到相应要求,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7




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


8


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五)


乡镇中心校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下职务,


应具 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其他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应具 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


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第二条



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须符合下列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学科教学专业素养;掌握现代教育 技术,并在


教学中熟练运用;教学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


工作量不少于


320


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


1


/< /p>


2


,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


60


节。


规模较大学校校长每学年听课、


评课不 少于


60


节;


规模少于


12


个教学班的学校校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


120


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


40


节。 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


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 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幼儿园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 /p>


180


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


1



2


,且每学

< p>
年听课、评课不少于


40


节。规模较大幼儿园园长 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


40


节;规模少于

8


个班的幼儿


园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

80


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


30


节。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 ,获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及以上职


业技能资格证书,独立承担一门专业 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


不少于


320


课时。



特殊教育学 校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


240


课时

,


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


1



2



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 少于


50


节。



教研人员应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


1


门学科的教 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有计划地深入


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市、县教研员听课、评课不 少于


60


节;省教研员听课、评课不少于


40


节。



(三)教学经历。胜任本 学科各级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


学科的循环教 学,或担任过


3


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校长可不作要求)



(四)学生管理。能够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有效进行班级( 团队)管理和思想教育,积极引导


学生健康成长。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3年以 上(博士研究生要求2年);或任现职以来承担其


他学生管理工作满

5


年以上(博士研究生要求


4


年) ,教书育人成效显著,本人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


过校级或上级部门表彰


2


次。校长申报“教育管理”专业须担任校长满


3< /p>


年以上。(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五) 教学效果。教师是学校的教学骨干,学生满意度高,同行评价好;每学年讲授校级示范课、观

摩课、研讨课等公开课1次,或开展学科专题讲座


1


次。教 育教学理念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学生课


业负担轻,教学效果突出,近


5


年来至少有


2


学年教学效 果评估获优秀等次。



校长办学理念先进、效果显著,任现职以 来单位持续发展良好;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


设、教师专业发展、质量提升 、发展素质教育等方面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在同类中小学校中位居前列(市


属学校要求在 本市范围,县(区)属学校要求在本县(区)范围,乡镇及以下学校要求在乡镇范围),受


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教研员任现职以来,能较好地组 织开展本区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所在区域学科校本教研工作普及率


高,得到教师的认可 ,经单位统一安排,所指导的教师取得优异成绩。



(六)教科 研工作。教师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在课程建设、教学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能够


认真进行教学反思,每学期撰写


1


篇以上,经学校及以上部门组 织评价并认可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


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单位举办的学术 活动中交流并荣获奖励。或者主持过


1


项校本科研项目,


经学校或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该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城市学校校长主持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农村学校校长主持完成县级教科研课题。 市级以上教研员主


持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县级教研员主持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乡镇中 心校教研员主持完成县级教科研课


题。





8




(七)素质教育与课程改革。积极发展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 责任感,


在教学中面向全体学生,发挥学生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具 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或案例


材料等。



教 师积极落实课程改革精神,能够结合学科特点指导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为学生开设相应的校本


课程、专题知识讲座或社团等课外活动。



校长所在学 校积极推动课程、课堂教学改革,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发展素质教育。积极为学生开设相


应的校本课程、举办专题知识讲座或组织社团等活动提供条件。



教研员在研究和推进素质教育方面,积极规划、组织和指导区域学科教学实施、教学研究、培训工作,


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 高,成


效显著,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或案例材料。



(八)示范引领。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青年教师,共同实现专业成< /p>


长。所培养、指导的


2


名青年教师在教育 教学工作方面受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校长在学校 管理、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师专业发展、质量提升、发展素质教育、家庭教育工


作等方面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在同类中小学校中位居前列(市属学校要求在本市范围,县


(



)


属学校要求

在本县


(



)

范围,乡镇及以下学校要求在乡镇范围),受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教研员经单位统一安排,


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


能够体现研究深度和个人业务特色,


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指导的


2


所基层学校学科教育教学质量效果显著,获得县级及以 上教育


行政部门表彰。



(九)支教。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城镇中小学教师须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


在 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满


1


年以上的经历。(申报当年 年底男满


55


周岁、女满


50


周岁的教师


或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师可不作要求)< /p>



第三条



申 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工作业绩条件,经评委会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


师水平。



(一)教师



1


.城市教师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 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


或观摩课,获得好评。农村教师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 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讲授过县级教研


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或讲授过


2


次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均获县二等奖及以上等次)、


示范课、观摩课,获得好评。



2

< p>
.长期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受到以下表彰之一:




1


)受到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 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


称号。




2



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 突出,


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联合评选为师德标兵、


师 德先进个人,


省级


1


次或市级


2


次。



< p>
3



担任班主任工作


3< /p>


年以上,


所带班级被评为市级先进班集体或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 评为市级优


秀班主任;专职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并申报“少先队工作”专业的人员所 带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市


级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或被评为市级优秀团(队) 辅导员、模范团(队)干。




4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省级


1


次或市级


2


次。



5


)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 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


3


名)获得省辖市基础教育 教学成


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主持完成的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




6


)其 他奖项,根据其规范程度,经评委会集体讨论认可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省级单项表彰


1


次或市级单项表彰


2


次。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等次降低一个级别。



3.在发展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


)积极开展综合 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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