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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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管理,维护
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物的安全,促进学
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
教育法》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学生必须认真参加各级各类安全教育和法律
法规学习,提高安全和守法意识,掌握必要的防范和自救
常识。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注意自
己的人身和财物
安全,做到“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二章
学生安全管理
第二条
学校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
小组,负责全校的安全工作,以校长任组长,教务副校长、行政
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
括保卫科、学生科、教务科、班主任等,使安全工作齐抓共管。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全封闭管理,学生
进出校大门必须佩戴胸卡,严禁学生涂改、相互转借胸卡或将胸
卡借给校外人员。
第四条
学生因
事、因病、双休日离校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严禁学生不假擅自离校、超假不归。
学生
请假半天之内,不耽误上课时间由学生申请,班主任签字同意,开具临时出校门单;半天以上,三天
以下,由学生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科批准,开具请假回执单;三天以上,本人申请,班主任签
署
意见,学生科审核,开具请假回执单,并经主管副校长批准。
第五条
严禁学生私自组织外出活动
。组织学生校外活动,须由活动组织者提出申请,在明确活动方
案
(包括时间、
地点、
路线、
内容等)
,
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人,
由组织者所
在的班级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生科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所提出的方案进行。对于条
件不具备或安全措施等未落实时,学生科不得审
批。
第六条
学
校因故调整教学、实习或其它活动进程,学生应主动将有关事宜及时告知家长,以便家长
配合管理。
第七条
严禁学生藏匿、存储、随身携带管制刀具、钢条、棍棒、易燃、易爆或具有腐蚀性、毒性的
物品。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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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学生酗酒、抽烟、吸毒、贩毒和与吸毒、贩毒人员接触、交往。
第九条
严禁学生打架斗殴和邀约校外人员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第十条
严禁学生赌博和偷盗、敲诈勒索、强占他人财物。
第十一条
严禁窝藏犯罪嫌疑人(严
重违纪)人员或代为其保管、转移、销毁赃物。
第十二条
严禁隐匿、私拆他人信件
、邮包,不得揭露他人隐私或用过激语言(行为)激怒他人。
第十三条
严禁学生阅读、浏览与迷
信、暴力、色情有关的书籍、网站或参加从事迷信、暴力、色情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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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严禁学生拨打“
110、
119
、
120
、122”等专用电话进行骚扰、报假案。
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组织、参加任何
非法社团、帮会、销售组织或唆使他人违纪(法)
。
第十六条
严禁学生在公共场所高声
喧哗,在教室、宿舍、食堂、实验室、实习岗位、走廊、楼道、
楼梯打(踢)球和嬉戏打
闹,追逐奔跑,做危险动作、游戏或趁他人不备搞恶作剧。学生上下楼梯应靠右
缓行并自
觉有秩序通过。
第十七条
严禁学生翻越围墙、攀爬可能引发事故的物体(栏杆、防护栏、窗台、树木等)
、未经允许
进入建筑物天台、顶棚等区域。学生在打扫卫生、收晒衣物时不得翻
越窗台或在窗外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