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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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预防和处理条例
< br>《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
人身伤害事故,
保护学
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
事故预防和处
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
多方配合、
< br>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学校举办者、
学校、
学
校教职工、
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
共同承担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
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
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机
制,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
p>
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和处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有关部门、学校共同维护
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做好辖区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
关工作;村(居)民
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维
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配合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
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
、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
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p>
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当发
生
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
进行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
应当针对学生年龄、
认知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方法和措施。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服从学
校的安全教育和
管理。
第八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与学校的联系,
及
时交流
和反馈学生身体、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学校做
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工作。
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学生
的监
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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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
能履行监
护职责的,
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
监护,将
委托情况告知学校,并保持与受托监护人、学生、学校
的联系。
第九条
鼓励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
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应<
/p>
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鼓励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等<
/p>
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应学生人身安全保障需求的险种。
第二章
学校预防职责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落实下列安全制度:
(
一)落实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
任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
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疫情
报告制度,按照国家
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
(保健)
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
健教师;
(三)建立食堂进货查验、采购索证、台账记录、从业人员
健康管理、
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体检;
(四)建立校
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中小学校、幼儿
园应当加强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
(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
/p>
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
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
假进行登记,发现
未成年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
(七)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
住校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宿
舍管理,
做好住校学生的生活管理和
安全保护工作,
对违反校规
擅自在校外住宿的未成年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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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
<
/p>
(八)有实验室的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
实验室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登
记、
注
销等环节的管理,
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
<
/p>
(九)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
安全管
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
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
/p>
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保障学生乘
坐校车
安全;
(十)其他安全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学生安全: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
发事件时,
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采取应急安全措施保护学生人身
安
全,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合理
安排学生上下课时间和通行顺序,在易发生拥挤
的通道、
楼梯、
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安排专人值守、巡查,防止拥挤踩踏;
(三)规划
建设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时间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但视频信息的使
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四)购买产品和服务时查验产品标签
、质量合格证或者服
务提供者的资质证书,
不得购买不符合质量
、
卫生标准和安全要
求的产品、服务;
(五)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综合实践活动以及
军事
训练、
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
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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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六)组织学生开展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七)租用交通工具接送学生,应当查验驾驶证、交通工具
合法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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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
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
对其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适当调整,
发现
学生有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予以救护,
并告
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九)教职工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应
当及时调整岗位或者
作出其他处理;
(十)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
、安全责任落
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十一)其他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设立心理健康教
育咨询室,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辅导
p>
等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
育培训计划,
对教职工
开展安全知识、
技能培训,
保证教职工掌握相应的安全救护常识,
提高教职工安
全救护指导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
发现学校或者学
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
应
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报告。
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
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禁止学校从事下列行为:
(一)组织学生参加应由专业人员从事的抢险等活动;
(二)将学校场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等危险物
品;
(三)在教育教学期间将学校操场等教育教学场所用于停
放
机动车辆;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恪守职业道
德,
尊重学生人格,
不
得歧视学生,不
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殴打、侮辱、猥
亵等伤害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采<
/p>
取告诫、制止或者救护等措施,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
当书面告知学校学生
存在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身心健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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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学生
患有精神障碍或者患有传染病未经治愈,
符合
休学条件的,应当
申请休学;未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医院
诊断结论作出书面休学决定。
学生、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
学校作出的休学决
定不服的,
可以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申诉。
申
< br>诉期间,不影响休学措施的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
家安全标准的校舍、
场
地和设施设备;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维修、
改造或者更换
。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
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
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交通安全
、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网
络安全、毒品预防、心理健康、防溺水、防性侵、防拐骗等安
全
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金
融安全知识及法律常识教育,增
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
引导学生
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观,
防止不
良校园贷款对学生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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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中
小学校、
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建立家长
< br>委员会制度,共同促进学校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上下学时段,
应当组织门卫和
保安人员在校门
口值守,组织教职工或者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
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
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第二十三条
<
/p>
中小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园欺
< br>凌预防和处理制度,
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明
确相关
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及时调查处置校
园欺凌
事件;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
案。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安排学生实习,
应当建
立健全实习管理
制度。
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
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
的实习环境和条
件,并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学生参加跟岗、
顶岗实习的,
学校、
实习单位、
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
实习协议应当包含学生
安全保障条款,
明确学校、
实习单位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
务;
属于未成
年学生的,
还应当取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签
字的知情同意
书。未签订实习协议、知情同意书的,不得安排学
生实习。
<
/p>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
保险;
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
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办理工伤
保险。
不得向学生收取或者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实习责任保险
费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生命和健康;
按照保
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
促进幼
儿身心和谐发展;
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有损幼儿身心健
康的活动,不得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比赛、表演或者训
练。
第三章
行政机关预防职责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