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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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中小学、
幼儿园安全管理,
保障学校
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
财产安全,
维护中小学、
幼儿园正
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
管理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
(
班
) (
以下统称
学校
)<
/p>
的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
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
依法管理、
社会参
< br>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坚持育人为本、预防为主、明确责任、
齐抓共管、
常抓不懈、
公正合法的原则,
实行逐级岗位责任
制
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
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
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
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
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完善事故预防措施,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
作管理水平;
(三)
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
维护校园及周
边
环境安全;
(四)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p>
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
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
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建设局、交通局、文
体局、卫生局、
工商局、质检局、安监局、环保局、经贸局等
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
< br>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
监督与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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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须按照本细则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须积极参
与和支持学校安
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
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建设局、交通局、文
体局、卫生局、工商局、质检局、安监局、
环保局、经贸局等
部门须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
履行学校安全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全
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
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
核目标,
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督促学校建立健全
< br>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
/p>
(二)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 br>及时消除
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
及
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
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
开展学生安全教
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各学校开展
安全工作;<
/p>
(五)<
/p>
协调县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
理工作,
每学期至少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一次,
协助县政府组织
< br>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须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了
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
指导学校做好校园
保卫工作,
p>
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
侵害师生人身、
财产
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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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卫生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
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
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第十条
建设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加
强对学校建筑安全状况的监管,
发现安全事故隐
患的,须依法责
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
舍、
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
生活设施违反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应责令纠正。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学校安全
工作履行下列职
责:
(一)
定期检查学校锅炉等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
况;
< br>
(二)
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
维修和更新具有安全作用
的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公安局、
< br>卫生局、
交通局、
经贸局等部门须定
期向教育局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
疾病
防治、
交通、
燃气及燃气设备管理运行等情况,
提出具体预防
要求。
第十三条
文体局、
工商局、
公安局等部门须对校园周边
< br>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
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
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局、
公安局等部门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
职责。
第十四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及举办学校
的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须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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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
保证学校围墙、
校舍、
场地、
教学设施、
教学用具、
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
学条件
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
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
与器材,
保证学校教
学楼、图书室、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
照明、消防条件符
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
p>
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须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保障师生
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重点依法维护
辖区内学
校周边秩序,为师生和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须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
导机构,
实行校长
负责制;
须设立保卫
机构,
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明
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须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
< br>章,
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及
时消
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须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
安全检查
工作要做到有计划
、
有步骤地进行,
重点部位的检查实行日巡
查周检查,其他部位的检查每月一次,重大节日、开校前、学
期终、
年终进行全面检查。
安全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检
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名,
并建立档案。
p>
对
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能及时解决的及
时解决,
一时难以解
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
书面报告教育局和其他相关
部门。
学校须在校内
高地、
水池、
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及
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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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门卫制度。
学校要逐步实行
专业保安
负责制,要聘用专业保安,暂时无力聘用专业保安的要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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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男同志担任门卫。学校要加强门卫的思
想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
配备必要防范器材,
使其能防偷
、
防盗,
并具备一定的防暴、
抗暴能力
。
学校要结合实际实行封
闭或半封闭管理,
住宿学生和走读学生在出入校门证件上要明
确区分。
上课期
间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准出校。
门卫对除教师之
外的出入人员要严
格询问和登记,
非本校学生和工作人员必须
有完备的登记手续和
正当的理由方可进入,对不能说明情况
的、
行迹可疑的人员严禁
入校。
门卫对进入学校的车辆要严格
审查登记,
一般情况下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经同意进入校
园的
车辆必须要求其限速限道行驶,
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门卫
要禁止任何人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
有毒物品、
动物、
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 br>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宿舍属
重点安全
监管部位,
宿舍的建设要安全可靠,
不准将危房用作
学生宿舍;
不准随意改造宿舍建筑功能,
不准堵塞
、
锁死门窗;
不准将学生与社会闲杂人员混居。
学生宿舍
(公寓)
要配备专
人
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生公寓要实行
管理
人员分楼层入住公寓制度;
学校须落实对学生宿舍的夜间
巡查、
值班制度,值班室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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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要
严格出入登记。
宿舍内不准私接电线及使用电器、
燃油炉、
蜡
烛等明火。各宿舍要设立安全员负责监督宿舍的安
全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
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加强日常维护,
保证其能够
有效使用,
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保证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和
消防车通道畅通。
学校要建立用水、
用电、
用气等相关设施设
5
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
部门的定期检查,
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
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和疾病预防控
制度。学校要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
生工作条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
/p>
《餐饮业和集体
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等法律法规,
制定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制度。
学生集体用餐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
从业人员必须
持有
效的健康证,
并经卫生监督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发
现“五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
性或者渗
出性皮肤病)、有不良行为和精神异常现象的人员,
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学生食堂要建立经营者采购食品时索取
产品合格证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加
强食品卫生日常监管,
并有专人负责,
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落实卫
生防病和食品卫生管
理措施,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依法强
化学校食品卫生后勤管理,坚决控制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
生。对校外
周围摊点要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努力为师生营造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
学校饮用水及提供给学
生的教学用具必须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p>
学校应严格按照卫生部
门的要求,
做好疾
病预防控制工作,
按照要求组织学生开展预
防接种工作。
任何单位
(团体)
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
组
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要逐步建立医务(保健)室,
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
(兼)
职医务人员、
常用和急救药品器
材,
保障对常见病的治疗、
传染病的预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应急能力。
学校
要逐步实施对新生体检、
定期体检制度,
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掌握学生健康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
度。
学校要采取多
种有效形式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其提
高交通安全意
识、
遵守交通法规、
预防
交通事故。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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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
须建立车辆
管理制度,
并及时到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驾驶人员和车辆必须证照齐全,
接送学
生的车辆必须
检验合格,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须粘贴统一标识。
p>
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
报
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
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须身体
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
型
3
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
3
p>
年
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
事故。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大型群体性活动
安全申报制度。学
校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
要向县教育局、
p>
公安局申报,
对不符
合安全要求的,责令其
缓办、停办,并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
方可举办。
主办单位应确
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事前对学生进
行安全教育,
对活动的场地、
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制定
应急
疏散预案,活动期间要有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维护秩序,
防止事故发生。
举办较大型的群体性活动,
要取得公安局的支
持。
p>
第二十四条
建
立健全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校内各安
全重点部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单独制定巡查
、检查、消防
等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安全责任人、
安全管理人、
岗位安全员,
并报保卫部门备案。
p>
重点部位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在落实
常
规化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同时必须要做到:
每日巡查,
每月检
p>
查,
安全设施和器材必须到位完好、
档案详
细,
有细致可操作
的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危险物
品管理制度。
教学
实验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
< br>须经专项培训,
经考试合格,
方可
上岗。
化学危险药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专柜存放。
教学用危险品
的领用,
必须有两人以上,
由领用人填
写领用申请表,
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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