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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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2010-11-19 1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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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资料夹
校园
一、相关法律规定及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四、学生伤害事故损害的赔偿
一、中小学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事故类型、特点
(
一
p>
)
基本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
/p>
年
8
月
21
p>
日
)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006
年
9
月<
/p>
1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节录
)(1995
年
3<
/p>
月
18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
年
4
月<
/p>
12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992
年
3
月
14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
991
年
9
月
4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年人犯罪法
(1999
< br>年
6
月
28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节录
)(
1986
年
4
月
12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
行
)(
节录
)(1988
年
4
月
< br>2
日
)
安全管理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1
992
年
6
月
10)
小学管理规程
(1996
年
3
月
9
日
)
1
/
11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
年
2
月
7
日
)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2001
年
3
月
21
日
)
事故防范与处理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
年
4
月
21
日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0
年
3
月
12
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990
年
< br>6
月
4
日
)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p>
(1999
年
12
月
24
日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999
年
3
月
15
日
)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1996
年
8
月
27
日
)
学校食堂与学生
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2002
年
9
月
20
日
)
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
(1992
年
11
月
25
日
)
(
二
p>
)
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
1
、按事
故发生的地点分:
(1)
校内事故:
课余事故
课内事故
(2)
校外事故:指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校外活
动中发生的意
外伤害。
2
、
从事故
的表现形式分:
(1)
游戏型事故:
指
学生游戏时不小心发生的伤害,
致害人一般不是故意伤害他人。
(2)
恶
作剧型:指伤害者往往故意伤害别人,由于年龄小,未考虑到后果。
(3)
失
职型事故:
往往和学校的设备陈旧失修或教师的工作责任小不强有关。
< br>
3
、从学校对事故所负责任大小的角度分:
(1)
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2)
学校间接责任事故
2
/
11
(3)
学校无责任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赔偿
民法通则规定的关于承担责任的原则:
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
公平原则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的是过错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规定:学
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
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
确定。
因学校,
学生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相关当事人应
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
p>
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
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
承
担相应的责任。
在学生伤亡事故中,
关于学校责任的
承担,有下面三中情况:
A
、学校直接责任事故。是指由校方
的原因造成的学生伤亡事故,即事故的
发生与校方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于这类事故,
显然学校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
的责任。
B
p>
、
学校间接责任事故。
指事故的直接原因不
在学校,
而在当事学生之间
(
如
学生打架引起伤害
)
,或在学生本人
(
如不小心在校受了伤
)
,或者其他一些非学
校的因素
(
如校
外春游活动
)
等等。
但在事故发生过程
中,
学校由于某些过错或措
施不力,
客
观上为事故的发生或伤害提供了条件。
对于这类事故,
我们认为
主要
应该由肇事方的法定监护人或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也
视具体情况承担部分
责任。
C
、学校无责任事故。指学校在事故
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而也不承
担任何责任的事故。以下结合法律规定分别介绍: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
一
p>
)
学校应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1
、学校
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
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或者
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
[
校园旗杆倒下砸伤学生的案例
] <
/p>
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是保证受教
育者、
< br>教师及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前提。
国家有关法律对学校有保证校舍和
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
16
条规定:
“学
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
险,
而不采取措施,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部对此问题也
三令五申,在
3
/
11
1989
年做出了《关于中小学危房修缮、改建工作的通知》,
1992
年又与财政部、
国家计委做出了关于发
布《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
2002
年<
/p>
6
月
25
日发布
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4
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
/p>
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
2
、学校
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
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
施的
;
据《深圳法制报》报道:
2002
年
5
月
27
日,河南省获嘉县中和镇某中学
教
学楼遭到雷电的袭击,致使
28
名学
生不同程度地被雷电击伤,其中有三四名学
生伤势较重。
据该市
气象局防雷中心主任高某讲,
由于教室的窗户是铁制的,
又
p>
没有采取防雷措施,
所以导致学生被雷击伤。
以上是一起由于学校的安全管理制
度存在明显疏漏而造成的伤害事故,
作为学校应积极防范并及时消除校园中存在
的、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
隐患,以保障学生的安全。上述案例中,学
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造
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
依法承担责任
.
3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
p>
准、要求的
;
案例:
2001
年
9
月
5
日,东北某地
11
所学校的
2300
多名
学生发生集体中
毒事件,
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
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
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
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
在这起事件中,
豆奶是学校所提供的
,
因此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凡是学校向
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
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4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案例:学生上课受伤校方赔
1.3
万
近日,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
审一宗由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致残引发的
人身损害索赔案,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
11
岁小学生黄某获得该县附城镇某小学
赔偿款<
/p>
13263
元。
黄某是河源市龙川县附城镇某小学
五年级男生。
2002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该校五
、
六年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黄某组织上体育课。
课前,
黄老师宣布参加乒
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
其余学生自由活动,
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
双杠,
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
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便与几位同学
擅自去玩单杠。
黄某因身高不够,<
/p>
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
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
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
7
级伤残,
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66316
元。
事后,
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
4
/
11
过错,
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
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
于是黄某将该学
校告上龙川县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
造成的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原
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
在没有体育老师组织和指导
的情况下,
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
以致受
伤,
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校方
(
体育老师
)
虽在上
体育课时对学生提
出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
安全措
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
/p>
故处理办法》
等法律规定,
黄某造成损失
的
66316
元由学校负责赔偿
20%
,
即
13263
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
<
/p>
5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
的疾病,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案例:
抚顺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亮亮
(
化名
)
,<
/p>
因“未完成”布置的作业,
被
班主任马老
师用拳头猛捶前胸,
并用小刀割破右手手指。
事后,
只要一提起学校
和老师,
他就大哭不止,
捶头撞墙,
双手抽搐,
医院确诊为急性应激障碍
。
目前,
马老师已被掉离班主任岗位,
暂时不安排工作。
经查马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八条第三项规定: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
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面的要求,
即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无传染性
疾病,
无精神病史,
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
以上
医院体检合格。
”由此可见,
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
不适宜担任
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造
成的伤害,
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在此我
认为,
学校有责任查明其所管理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是否患有不适
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在上述案例中,
若学校明知该
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
障碍,
仍然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p>
对此造成的伤害事故,
学校应依法承担相
应
的责任。
6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
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
案例:
某小学校长任某根据镇教育办
的通知精神,
通知部分学生上山采集白
蒿。
8
岁的李某到山上采白蒿时,不慎被荆棘刺伤左眼,被迫做白内障摘除术并
更换人工晶体,
花费医疗费
31980
元。
李某以响应学校倡议致伤为由,
要求学校<
/p>
赔偿损失
3
。
2
万元。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7
条之规
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
和儿童参加集会、
文化娱乐
、
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
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
成长,
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学校在安排这些
活动时,
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
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
故。本案中,上山采集白蒿,显然不适合只有
8
岁的小学生参加
。因此,对李某受到的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活
动时,
应全面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不得组织安
排未成年学生参加其不适宜从事的活动,
否则因此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校应依法
承担相应的责任。
5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