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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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
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
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以
下简称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
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
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
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
同责任。
第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
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
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
施。
学
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
的认知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
处
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责任明确。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
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
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
、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
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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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部署、指导
、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
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
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
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
况。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治
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指
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
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
安、消防、交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
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及时制止和
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
法犯罪活动;
< br>(二)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
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
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
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
标志,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
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
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
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
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
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
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
管理。
第十条
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周
边区域的危及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安全的山
体、水流进行定期测
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告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采取禁止使用或者通行、
限期整
改、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等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新建中小学
校的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中严格
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
施,防治地质灾害。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
境保护、文化、工商、城市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
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及时制止和
查处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学校安全有危害的项
目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
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校园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
上网服务等
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
(五)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
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六)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
(七)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
准
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
辆,将校
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
,
不得影响学校
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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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日
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
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采
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学
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护和
自救教育,
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学校应当利用家长会等形式,指导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进行安
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p>
学校应当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
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
施。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
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课程计
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
施;
(
二)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习、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文化娱乐和其
他集体活动,应当
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
专人负<
/p>
责
,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提供与
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
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四)对所选
择的实习单位和向学生提供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的经营
者,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
的资质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提供的设施、设
备、物品、服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
安全、卫生标准;
(五)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和校内施工区域,
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
使用,及时
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七)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教
学科研实验仪器、辐射材料及其他有毒
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管
理制度,存放于安全地点,
指定专人保管,并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
存,交由具备相
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
(八)对因患有疾病或者其他原因
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教职
员工,应当及时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
(九)依法履行消防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十)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
全管理制度,校车及其驾驶人应当符合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十一)建立学校门卫管理等内部
安全保卫制度,由专职保安或者能够切
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人员,对进
入学校区域的来访人员和车
辆加强管理;
(十二)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
(十三)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
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住宿学生的生
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十四)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
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
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
,对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
生,建议其请假或者学;
(十五
)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
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
设施内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予以救
助;
(十六)改变放学时间以及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
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十七)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
制
止;
(
十八)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
公共事件时,启动
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
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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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
度,
明确训练的科目、形式、课时、教员、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督促学
校做好学生军事
训练的安全保障工作。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
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
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
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
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
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
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
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
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