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安全培训资料
峡谷的意思-品质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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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安全教育培训资料
一、维护学生安全,是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的应尽义务
学校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平
安幸福,保证青
少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生命安全,是我们全体
教职工的首要职责。我们的思想认识要到位,
民生问题,安
全第一,安全问题,生命在上。抓学校安全,说到底是一个
尊重生命,关爱生命,保护生命的问题,我们现在的服务对
象在家庭成员中的分
量比过去任何时候都重。一个孩子牵动
着几代人、几个家庭的关注,一个孩子的闪失,就
等于几代
人、几个家庭的希望破灭。我们要本着对家长、对学生、对
社会高度负责的责任心,设身处地,感同身受地做好安全事
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防
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据有关资
料显示:
1999
年以来,
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
食物中毒、<
/p>
溺水、交通事故、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
40
多人,相
当于每天有一个教学班在
“
< br>消失
”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教
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出台了不少相关的法律法
规,学校扎实安排,规范了安
全管理,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
好态势,有效地遏制了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工作取得
了较好成绩。
就我真小学而言,
近一学
年来,
大家有目共睹,
在施校长的正确领导下,安全工作抓得特
紧,严防死守,未
发生一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但安全工作,绝不能因此而麻
痹松懈,高枕无忧,学生伤害,一个也不能有。
.
.
二、认真遵守教育法规和学校
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
杜绝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A
、两种观点
1
、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就读的中
小学生
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死亡、残疾、组织器
官功能障碍等影响人体健康的事故。
包括三个要求:一是主
体要素(中小学生)
;二是时间、空间要
素(教育教学活动
期间)
;三是损害内容要素(只限于身体损害
)
。
2
、关
于监护责任
——
学校不应该承担监护责任。因为:
一是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而不是
监护。二是《民法
通则》设监护人的原则是:法定监护人是
以亲权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法
律关系。三
是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学校,
< br>而不把权利给学校,不
“
公平
”
。四是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
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生
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
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诉讼等,而学校保护主要是
p>
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
康,不侵
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五是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
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学校
才与学生形成监护和
被监护的关系,承担监护责任。
B
、事故的责任
㈠
.
按事故性质分:
.
.
1
、
责任型学生伤害事故(一是学校责任事故,二是学
生责任事故,三是第三方责任事故)<
/p>
;
2
、可免责的学生伤害事故;
3
、学校管理职责外的学生人身安全事故;
4
、故意伤害事故。
㈡
.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当
承
担的责任的有以下十二种情形。
1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
给学生使用
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
规定标准的,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即学校环境不安全
事故。
2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
制度有明显疏漏,或
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
及时采取措施的。即: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的疏漏
事故。
3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
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
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即学校饮食卫生安全事故。
4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
外活动,未
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
< br>要的安全措施的,即:教学及校外活动事故。
5
、学校知道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
教学工作的疾病,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即:对教师身心健
康注意不够事故。
.
.
6
、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
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
它活动的。即:安排
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当活动事故。
7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
< br>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即:对未成年学生人身
健康关照不力事故。
8
、学生在校期
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即:
紧急情况学校救治不力事故
。
9
、学校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体
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
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即:教师违法违规事故。
10
、学校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管理未成年学生期间,发
现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
止的。即:教师不作为事故。<
/p>
11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
人身安全直接相关
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
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即:学校未履行
告知职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12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的。
㈢
.
下列情况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
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
.
1
、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
的。
(超出了
学校管理能力)
2
、来自学校外部的
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如汽
油罐出现大爆炸,碎片飞进学校伤人)
。
3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
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
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
(卫生和医
疗保健条件难以防范的事
故,不属于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学校只需及时采取救护就行
p>
了)
4
、学生自
杀、自伤的(自杀、自残的原因很多,也很
复杂,但是由于学生自己和其它人的因素导致
学生采取了自
杀、自残行为,该种情况下,学校没有过错,则学校不承担
任何责任。
5
、在对抗性或
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
外伤害的。
6
、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㈣
.
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
无不当,
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
定认定。
1
、在学生自行上学、
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安
全责任书中应告知家长,即学校管理活动已经结束或尚
未开
始出现的事故)
;
2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情况发生
.
.
应告知家长,即学生自主脱离学校管理期间发生的事
故)
;
3
、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
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家
长应知晓,也就是说
学生虽在学校内,但是在学校管理期间以外发生的事故)
;
4
、其它在学校管理
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C
、事故的防范
(一)教学活动中的伤害事故
1
p>
、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伤害事故:课堂教学中教师要遵
循教学规律,恪
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融洽师
生关系,
防止师生矛
盾激化,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
1
)
上课期间教师须履行以下三方面的注意义务:事前提醒的注
意义务、在课堂上指导监督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及时采
取救
护措施的义务。
即事前提醒、
事中监督、
事后处理。
(
2
)
< br>教师有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的责任和义务,在完成课堂授课任
务的同时,要掌握学生
的出勤,要注意观察并及时发现和因
疾病、心理或其它外来因素引起的突出异常情况,发
现异常
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
(
3<
/p>
)不得随意离开课堂。
2
、体育课上的伤害事故。教师在体育课上负有以下注
意义务:
(
1
)确保场地、器材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场地不<
/p>
得有障碍物;
(
2
)活动前认真讲解、示范动作要领,不得让
学生从事在身心上没有准备的活动;
(
3
)活动中要正确指导
和帮助学生,认真履行保护职责;
(
4
)不得超出课标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