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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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问题研究
校园安全问题一直都是学生、家长、学校乃至社会所关注的话
题。
我们先来看一些案例:
12
月
7
日晚,湖南
省湘潭市湘乡市私立学校育才中学学生晚自习下课,学生们在下楼梯
的过程中,
因避雨而有较多的学生涌向离学生宿舍较近的一个楼梯,
一学生跌倒,<
/p>
引发拥挤
踩踏,至目前止,已造成
8
p>
人死亡,
26
人受伤,另有
8
人在医院留观。据悉,学生安全意
识不强,自控能力
弱,在楼梯间拥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
间接原因则包
括学校没
有开展过类似应急演练,也没有在楼梯间安装应急灯与警示标志等。
11
月
14
日
6
时许,山西长治黎城县白龙汽车运输公司驾驶
人李孝波,驾驶晋
D13513
号
大货
车,行至沁源县境内
222
省道
118
公里加
206
米处,因疲劳驾驶导致车
辆失控,冲入
正在公路上出早操的沁源二中学生队伍中,
造成<
/p>
21
人死亡,
其中学生
< br>20
人、
教师
1
人,
18
人受伤。
16
日,
广东恩平市沙湖镇一所小学部分学生在学校吃早餐后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至
当日中午
先后有
70
人住院接受治疗观察,
院方
表示其中有
19
人出现中毒症状,
另外
数十人
主要基于心理影响要求住院。
读罢这
些新闻
,
心里说不出的难受,
在为死者
悲伤的同时
,
想到了如今被大家关注的校园安
< br>全问题。
好多事例足以让大家重视孩子在校园的安全问题。
作为家长来说,
把孩子放在学校,
好象就完全放心,
认为剩下的问题应该由老师来做,
当然,
孩子在
学校出的任何问题都应由
老师,
由学校来负责。而校方往往遇到
这类问题,
也是满腹委屈,
认为一些家长也没有完全
尽到父母的义务,
给孩子更多的教育,
而且学校不
是幼儿园,
老师也不可能每一步都紧跟着
学生,确实,有些事故
不可避免。当然,孩子本身也由责任,如果孩子们都能把家长,老师
的教导记在心上,<
/p>
做事可以理智点,
可以多考虑考虑后果,
我想也可以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校园安全大致可以分为
(一)
学校硬件设施安全,主要指建
筑物、体育设施、电气设备、实验设施等方面的安全。
(二)
学校管理安全,主要指师德安全、学生管理安全、制度安全。
(三)
外部环境安全。主要指交通安全、污染安全、治安安全。
今年以来,海南学校安全事故增多,
仅溺水事故就发生十余起,逾三十名学生遇难,其
中发生了三亚崖城镇南山小学四名女生
和昌江乌烈镇第一小学八名女生溺水死亡的群死重
特大安全事故;中毒事故一起,中毒学
生二十八人;交通事故三起,死亡四人,伤一人。另
外,校园暴力事故、刑事治安案件、
触电、房屋倒塌、雷击、自杀、火灾、跌落坑洞等时有
发生。
支
小纪表示,
学校安全工作存在主要问题是: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到位,
安全意识
淡薄;
学校食堂卫生达标率低,
卫生资质不合格等现象仍然存在;
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
< br>安全保卫管理工作不扎实,
人员队伍严重不足;
校园及周
边环境治理力度不足,
社会黑恶势
力死灰复燃并渗透校园;部分
学校消防安全设施得不到及时更新改善,潜在安全隐患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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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泰厅长强调,
海南将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计划,
规范学生安全教育,
培养学生安全
意识和防范能力
;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和学校,
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将被追
究责任;
建
立教育、公安、卫生等安全工作共管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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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则可以认为
是学校在主观上存在
故意、
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应当
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
就是,对学生伤害事故中的相应损失由学
校来赔偿:
1
、学校的校舍、场地、
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
设施、
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p>
“豆腐渣
工程”
。像在
2008
年的汶川地震中坍塌的许多学校就体现了这一点。
2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
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
大安全隐患,
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负有维护校园环境安全的法定义务,
不仅要提供安
全的教学设施,还要求学校保证学校有安全的校园管理秩序。
3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
标准、要求的。近
年来,
有关学校发生食物中毒的事情非常多,
已经直接影响到学生的人身安全,因此,
各地
< br>各学校已经着力开展食品、药品、饮用水方面的整顿工作。在学校范围内,
学校不
仅是提供
教育的机构,而且也是提供学生后勤保障的机构。
<
/p>
4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
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
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
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
施的。
6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
运动
或者其他活动的。
7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p>
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