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玛丽莲梦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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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3日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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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日发(作者:三b)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



0



0



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p>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


用 地。



第八条


< br>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


人口计算范围必须


与用地 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


则。在有经批准的详 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


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 据城市总体规划和


本规定表


1


《各建设 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划执行。




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



商住



工业



仓库



市政公用设施



绿







R1



R2



R3



C1



C2



C3



C4



C5



C6



C/R



M1



M2



M3





U1



U2



U3



U4



U5



U6



G1



G2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2



多层住宅、其它低层住宅


























































3



高层住宅


































4



单身宿舍



5



中小学、托幼































6



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7



小区行政管理设施(居委会、






























派出所等)



8



小区体育设施
































9



小区文 化设施


(活动站、


文化































馆)



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10





































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11



小区农贸市场



12


























































小商品市场



13



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14


























































小区以 上级


(居信区级、


市级)


15




W1


W2


0



行政管理设施


























































16


小区以上级

(同上)


商业、



务设施































17


小区以上级

(同上)


文化设施


18


小区以上级


(


同上


)


娱乐 设施



续表


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



商住



工业



仓库



市政公用设施



绿







R1



R2



R3



C1



C2



C3



C4



C5



C6



C/R



M1



M2



M3





U1



U2



U3



U4



U5



U6



G1



G2



小区以上级

(同上)


体育设施



























19




W1


W2


20


小区以上级

< br>(同上)


医疗、



生设施















































































































特殊医院



21




一般办公机构



22




一般旅馆



26




旅游旅馆



24




商住综合楼



25




高等院校、大中专院校



26



职业、


技工、


成人、


业余学校



27



28


科研设计机构

















































































































社会停车场、库



29


































加油站



30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31
















汽车修理、保养场



32













客、货运公司站场



33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34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35

















汗水处理厂、垃圾场



36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37














对环境基本无污染工的工厂



38




























































































































































































1




普通仓库



40



危险品仓库



41



特殊教育设施



42



39


对环境有轻度污染的工厂














































































































注:




允许建设





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





不允许建设



第十条



凡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对周 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


围。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


超出附表


1



2


规定范围的,


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 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在东营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


程其建筑容量( 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是限一般不得超过表


2


的规定;拆迁量 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


30%


或容积率


大于


0.5


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 在表


2


对应指


标的基础上乘以


1.1


的系数。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


3


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先


确定建筑总量控 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


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


2


的规定适当调整。



按照



围水造山围绿造山



原则鼓励小高层建设其指标按照高


层多层比例分别计算控制建筑总量。规 划高层区其建筑容量控制


按表


2


执行。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3


公顷的用地,其建筑


2



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 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


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 应


按表


2


执行。




2


中心城高层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用地类型



居住



公寓式



办公旅馆



2.0



1.8



1.8



商业



商住



















西四路发展轴



庐山路公共服务带



东二路发展轴



西四路发展轴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1.2



1.0



1.0



2.2



2.0



2.0



5.0



3.0



4.0



2.5



4.0



2.5



5.0



4.0



4.0



1.5



3.0



1.2



2.5



1.2



2.5



30%



15%



30%



20%



60%



25%



35%



25%



庐山路公共服务带



25%



15%



25%



15%



50%



20%



30%



20%



东二路发展轴



25%



15%



25%



15%



50%



20%



30%



20%




第十四条




2


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


用于单一类型的 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


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 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


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 /p>


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


合 控制指标。建筑物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超过


2.2



时计算建筑面积但容积率计算时不包括阁楼、


地下、

< p>
半地室面积,


沿城市主次干道用地计算时不包括沿路


10



30


米绿化带。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表


2


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


校 、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


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 执行,但不庆超过表


2


中相应居住用


地 的控制指标。



3



中小学义务教育用地指标按照小学人均


5


地< /p>


30


平方米,


中学


人均


35


平方米入率为服务人口的


1 5%




第十六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 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


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


3


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 /p>


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百分之五十。




3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建设项目的容积


每提供


1



2


有效开放空间面积< /p>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0.6



1.5



2



0.6-1.0



2.0



2



1.0-1.5



2.5



2



1.5-2.0



3.0



2




2.0



3.5



2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 公式见附录


C



C4

< br>




第十七条



单独建设的最小基地面积 低层不得小于


300


平方


米,


多层不得小于


500


平方米,

< br>高层不得小


2000


平方米。


尚 城市


主次干路的多层建筑基地面积不得小


1000


平方米。



大于最小基地面积小于

< br>1


公顷地块各项指标可按城市支路或


小区次要道路封闭的 完整地块统一平衡。






4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卫生、环


保、工程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和建筑 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


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 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


况,新建住宅建筑按照应按下列规定执行,插建建筑必须进行日< /p>


照分析;已经建成住宅建筑不再考虑日照影响问题。






一、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 /p>



0-15


°


) ,在最不利于日照情况下,其间距在旧区改造不小于南


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


1.6


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


1.8 2


倍。



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 在


15


°


-60


°


的,住宅正面间距,


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 折减。





新区建设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论是否满


足日照要求,均不得小于


18


米。





二、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即不平行也不垂直的布置、点< /p>


式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符合《城市居住


5



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的规定。







第二十条



除按规划划定的一类住宅用 地、已有的干休所改


造和村镇建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建筑。新建建筑与低


层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南北朝向的中高层居住建 筑


(层数在7-9层)


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应 不小于建筑物遮挡高度



1.6


倍,< /p>


新区应不小于


1.82


倍,


同时应满足日照时间要求;



它方式布置时按第十六 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 /p>


10


层以上含


10


层)与


低层、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


住建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


不少于2小时,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 p>
(一)单座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


为正南北,


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


30


度以内)


平行布置的间距,


旧区不小于


36


米,


新区不小于


45


米 ;


高层建筑与其东、


西侧多、


低层居住 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



30< /p>


度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周围环境具体确定。





(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 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


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


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高度的


0.8


倍,并


小于


24


米 。





(三 )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


18


米时,


其山墙与多、


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

< br>24


米;


与多、


低层居住建筑山 墙间距不


小于


18


米。高层居住建筑山 墙面宽度大于


18


米时按平行布置控


制 。



6





(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 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


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8


倍,新区应不小于


1.0


倍,且不小



45


米;朝向为东西的旧区应不小于


0.6


倍,新区应不小于


0.8


倍,且不小于


30


米。





第二十三条



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 人、残疾人专用住宅


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


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


效日 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少于


2


小时;旧区应保证大寒


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


3


小 时。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


(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


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北 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六条、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 ;





(二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


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8


倍,


且不小于


30


米;


东西向的,


不小于较

< br>高建筑高度的


0.6


倍,且不小于


24


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 /p>


于较高建筑


0.5


倍,且不小于


20


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 /p>



20


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 /p>


18


米。





(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 /p>


度的


1.2


倍,


且不小于


15


米;


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 距不小于较高


建筑高度的


1.2


倍,且 不小于


12


米。





(六)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 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0


米。



7





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南临居住建筑 时,其建筑间距应综


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线干扰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的侧间距,



GB50108-93


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居住建筑间距内,


不宜再建设任何其他建筑。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


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 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


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 /p>


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退让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界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





第二十九条



沿建筑用地界线的建筑 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


以下规定控制。




(一)界外是居住建筑或科、教、文、建筑的,须符合 第四


章的有关规定;界外是其它建筑的,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二)界外是非建筑用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 距离不得


小于


2


米。

< br>


第三十条



相邻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退让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


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


各退到相互间距的二分 之一。



(二)不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双 方各


退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按建筑高度比例分摊其

间距。



(三)


不同层数的建筑侧 面之间的距离,


按其高度比例分摊,


但应满足最小界距离。



8



第三十一条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 ,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


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


1.5


倍,且


其最小值为


5


米。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 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


离除应符合表


4


的控制指标外,还应符合第六章有关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


90


米的建筑,


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


具体标准


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4


建筑后 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





多、低层建筑



H



24



高层建筑



60



H≥24



高层建筑



H≥60



主干路



L≥40



≥20



≥30



≥40



次干路



30≥L≥25



≥15



≥20



≥20



支路



20≥L≥25



≥10



≥15



≥20




注 :(


1


)高层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

< br>层建筑控制(裙房低于


24


米)。





2



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指标,


使用时根据

层数及性质选用适当值。



第三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 体育馆、展览馆、大型


商场等有大量人流、


车流集散的多、


低层建筑


(含高层建筑裙房)


< p>
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


的距离,< /p>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不得小于


40


米,


并应


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 场地。



9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 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


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可< /p>


适当缩小。



(一)在旧城区、城市中心区,按此标准控制确有困难的。



(二)传统建筑街道两侧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


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 路两侧的建筑工程。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


距离,除应符合表


6


的规定下,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

< br>要求。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外挑部分


垂直投影和附属设施等构 件不得逾越建筑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


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5


米。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 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用地


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用地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 /p>


一般不得小于


5


米。


第三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br>(一)


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


50


米的


距离。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


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征询铁 路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 合铁路道口管理的


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退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


10



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

< br>5


的要求。





5


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米)




电压等级



一般地区



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



10KV



5



3.5



35KV



10



7.5



110KV



12



12



220KV



15



15



500KV



20



20





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四十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


消防、


抗震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


其它无线电通讯


(包括微波通道)


设施周围的新建、


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


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


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 /p>


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


分 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界定:



1


、无电梯的住宅




不应超过六层



11



2


、中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五层;



3


、小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四层;



4


、幼儿园、托儿所




不得超过三层。





第四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 建建筑物控制高度,


应符合下列规定: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



不得超 过道路规


划红线宽度(


W


)加建筑后退 距离(


S


)之各,即


H



W+S


,但不得


小于表


6


的规定,计算方法见附录


C



C8


。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


处的非居住建筑高度不得低于五层,建筑面积不得小于


4000m



2



6




沿路性质



最小层数



主干路



4



次干路



3



支路



2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


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


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



线 路保护区的


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 p>
按照东营市中心城整体城市设计



一带两轴



鼓励建设高层超


高层建筑,次高区西二路、 云门山路、东三路、经济开发区高度


控制在


70


米内,其余地区高度控制在


50


米内,



一带两轴



范围

< p>
内在容积率计算时不包括超高层建筑


100


以上建 筑面积




第七章



建筑绿地






第四十六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


12



例(以下简称绿地率)须满足表


9< /p>


对绿地率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 况搞好绿化。其中主


干道两侧要各留出


10-30


米的绿化带,


次干道两侧要各留出


10-20


米的绿化带。生活性主次干道及商业密集区可不设绿化带,按绿


化带或 面积集中设置街头绿地或小游园。



生活性干道及商业密集区与 不将绿地建筑退线按表


6


执行,


主次干 道集中设置街头,两侧绿地属城市公共绿地范畴不列入用


地平衡范围。

< br>



第四十八条


< p>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


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


中绿 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间距内的零星绿


地。



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


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的规定执行。


见附录


C

< p>


C9





7


绿地率一览表




项目类别



工业



仓储



行政办公



商业、金融



文化娱乐



体育



医疗卫生



教育科研设计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M



W



C1



C2



C3



C4



C5



C6



R1



R2



绿地率



≥20%



≥20%



≥35%



≥20%



≥40%



≥35%



≥40%



≥35%



≥40%



≥35%




13



第四十九条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


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


10%


,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


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


5%


。< /p>



第五十条



在居住用地内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


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信区中心绿 地、小区中心绿地、组


团中心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


8


的规定。





8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集中公共绿地名称



居住区中心绿地



小区中心绿地



组团



中心绿地



块状、带状公共绿地



最小规模(公顷)



10



2



0.2



0.04















可以有绿篱或通透分隔



开放式



不少于


1/3


绿地面积在规定建筑


间路范围外



宽度不小于


8


< br>



第五十一条


< p>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


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


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第五十二条


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地区,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屋 面地载绿化面积(每块面


积不得小于


100

平方米)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长度不得小于


20


米)


折算成绿地面积,


但实际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

< p>
50%


以上。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指标应单独说明。



垂直绿化按地载面积的


3


售 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载绿化


按公式


F=K

< br>·


M


折算成绿地面积。



14



式中:


F


——


地面绿地面积



K


——


有效系数(见表< /p>


9




M


——


屋面地载绿化面积




9


屋面地载绿化有效系数一览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


H


< p>
m




H≤


1.5



1.5



H≤5.0



5.0



H≤12.0



12.0



H≤18.0

< br>


H



18.0



有效系数



1.0



0.8



0.5



0.3



0.1





第八章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




第五十三条


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分


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 ;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按


附表


10


规定 控制。




道路用地由机动 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


带五部分组成。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道



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 设置应符合附表


10


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非机动车道



各城区应逐步建立独立的 非机动车道路系统,以完善城市的


交通体系;非机动车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一般规定: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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