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8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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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17
年最新版
p>
)
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
:
失效
发布日期
:2002-07-18
生效日期
: 2002-07-18
发布部门
: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
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等有
关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
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
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
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
位。
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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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
偿、安置
;
被拆迁人应当
在搬迁期限内
完成
搬迁。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
屋拆迁管理工作的主管
部门,并具体负责市
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
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协同做好
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
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
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
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下列资料:
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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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p>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
p>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p>
三
)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
)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p>
;
p>
(
五
)
办理存款业
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事项
进行审查
;
对符合
条
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
应当
将拆迁人、拆迁范
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
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
以公布。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
迁期限实施
拆迁,不
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需要延
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
15
日前,向
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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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
p>
10
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必须经房
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委
托拆迁的,必
须委
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
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
托书,并订立拆迁
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
起
15
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产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
进行下列活动:
(
一
)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二
)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p>
(
三
)
租赁房屋
。
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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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
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
办理相关手续。
< br>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
< br>1
年
;
拆迁人需要延
长暂停期限的,
必须经房产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
应当载明补偿方式
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
限、搬迁
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
p>
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
屋需要拆迁的,
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必须经公
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在协议约定的期限
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
p>
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
人未能达成拆迁补
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
,由房产行政主管
部门裁决。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
迁人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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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
3
个工作
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
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
当自收到裁决申
请书副本之日起
10
日
内向裁决机关提交
答辩书。被申请人不提交
< br>的,不影响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裁
决,并将
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
对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拆迁
人
已按照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
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
,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
迁的,由房屋所在
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
者由房产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
向公证
机关办理
证据保
全。
第二十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
设项目转让的,
应当经房
产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
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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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
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
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负责处理因拆迁造成建
(
构
)
筑物残缺的修
复及其环境卫生。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期限届
满之日起
10
日内向房产
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拆
迁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
给拆迁验收合格证
;
验收不合格的,责
令限期整改。
对未取得拆迁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
目,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
理新建项目开工
< br>
手续。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自取得拆迁验
收合格证之日起
10
日
内,持房屋拆迁
许可证
和拆迁验收合格证,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
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
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
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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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
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
度,加强对拆迁档
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
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
< br>拆除未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
时建
筑,应当按成新结合剩余批准期限给予适当
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
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
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外,
被拆迁
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
方式。
第二十八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
其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
区位、用途、建筑
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p>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
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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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
不作产
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
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应当产权明晰,
并符合规
划确定的配套要求
和建筑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十一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
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城市
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
系的,或者被拆迁
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
迁人进行
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
当对被拆迁人实
< br>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
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
租
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
/p>
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
安置
方案,报房产
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
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
办理证据保全。
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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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
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
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
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
< br>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
人应当向
其支付
临时安置补助费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
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
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
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
停业的,
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
或者房屋承租人
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
期限,
周转房的使用人应
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
对
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
者房屋承租人,
< br>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
对周转房的
p>
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
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标
准,由市人民政府
制定。
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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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以房产证载明的建筑面积
为准。
p>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
p>
根据规划批准用途或者房产证
载明的用途确定。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p>
擅自实施拆迁的,
根据国务
院《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
条
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拆迁,
并
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
面积每平方米
2
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
/p>
例》第
三十
六条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
置资金
3%
以下的罚
款
;
情节
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
/p>
(
一
)
委托不具
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
二
)
p>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的
;
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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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p>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
拆迁业务的,
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
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
房产行政主管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
服务费
25%
以上<
/p>
50%
以下的罚
款。
第四十三条
拆迁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
办法规定,
核发房屋拆迁
许可证以及其他批
准文件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对失职渎
职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
损失,构成
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围攻、
辱骂、
殴打房屋拆迁管理人员、
拆迁工作人
员及拆迁评估人员
,<
/p>
影响正常拆迁工作秩序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
给予行政处罚
< br>;
构成犯罪的,
依
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
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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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质
量
p>
成
本
计
算
的
方
法
/w/aq/
连
带
p>
保
证
及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w/aq/
环境污染如何投诉
/w/aq/
<
/p>
反
担
保
应
提
供
的
资
料
/w/aq/
环
境
p>
污
染
侵
权
纠
纷
怎
么
解
决
/w/aq/
股权质押的设立
/w/aq/
p>
对
于
童
工
我
国
是
怎
么
规
定
(2018)
的
/w/aq/
什
么
p>
是
保
证
责
任
承
担
/w/aq/
侵
犯
p>
肖
像
权
的
认
定
是
什
么
/w/aq/
保
证
p>
的
效
力
及
责
任
免
除
/w/aq/
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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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
么
是
荣
p>
誉
权
,
如
何
定
义
/w/aq/
承
运
p>
人
在
行
使
货
物
的
留
置
权
时
应
< br>注
意
的
问
题
有
哪
些
/w/aq/
人
身
p>
损
害
赔
偿
的
计
算
公
式
有
哪
些
< br>
/w/aq/
物
权
p>
法
中
动
产
浮
动
抵
押
制
度
的
理
< br>解
与
适
用
/w/aq/
安
全
p>
生
产
法
安
全
生
产
科
学
(2017
/w/aq/
年
最
新
版
p>
)
购
买
过
期
食
品
如
何
维
权
/w/aq/
共同保证的成立
/w/aq/
p>
姓
名
权
的
损
害
怎
么
赔
偿
/w/aq/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
/w/aq/
<
/p>
肖
像
权
受
侵
害
后
该
怎
么
维
护
/w/aq/
连带保证的责任
/w/aq/
p>
噪
音
对
居
民
造
成
的
伤
害
怎
么
< br>处
理
/w/aq/
保证责任的免除
/w/aq/
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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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区
里
的
p>
鞭
炮
官
司
如
何
应
对
/w/aq/
关
于
p>
抵
押
权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寻
求
司
< br>法
救
济
的
条
件
/w/aq/
精
神
p>
损
害
赔
偿
的
构
成
要
件
是
什
么
< br>
/w/aq/
【房产抵押登记费】天津房产抵押
登记收费标准
(2018
年
)
/w/aq/
人
身
p>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如
何
归
责
/w/aq/
广
州
p>
二
手
房
转
按
揭
增
担
保
费
/w/aq/
自
家
p>
着
火
殃
及
邻
居
家
该
如
何
赔
偿
< br>
/w/aq/
侵
害
p>
肖
像
权
的
构
成
有
哪
些
/w/aq/
反
担
p>
保
措
施
的
设
定
有
哪
些
/w/aq/
人
身
p>
损
害
的
相
关
知
识
/w/aq/
主
合
p>
同
变
更
与
保
证
人
的
保
证
责
任
< br>
/w/aq/
AAAA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