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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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学校全称)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
针,
依法自主办学,
依
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营利性民办
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河南省校
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
《栾川县营利性民办学
校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名称
< br>:
(全称)
(简称为
xxx
p>
)
。
第三条
本学校地址
< br>:
河南省栾川县
xxx
镇
xxx
路
xxx<
/p>
号。
第四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愿举办、
从事教育事
业的营利性民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
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栾川县教育体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
:(
要求写明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
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
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p>
)
。
发展定位: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
(
单位
)
是
xxx
、
xxx
。
(
一
)
举办者
(
单位
)
享有下列权利
:
1
、依法
制定学校章程;
2
、推选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
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3
、依据
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本
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4
、
依据前款规定
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
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获取薪酬;
5
、
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
6
、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
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
(二)举办者
(
单位
)
承担下列义务<
/p>
:
1
、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
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举办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
/p>
产权的转让手续。举办者不按照第八条规定缴纳所认的出资,应
当
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举办者承担违约责任。
2
、学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
低于本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
资的举办者补交其差额,学校设立时的其它举办
者对其承担连带
责任。
3
、按照本章程约定行使权力,不越权干预董事会和学校的
正常运作。
(三)举办者
(
单
位
)
变更
1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
< br>2
、举办者变更时,应当按《公司法》
《合同法》等相关
要求
签订变更协议。
3
、举办者变更协议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
规定,与其他材料一
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条
本学校注册资金
:
XX
万元。
举办者
xxx
xxx
出资方式
资金性质
货
币
实
物
负
债
资
产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xx%
xx%
出资时间
< br>xxxx
年
xx
月
xx
日前
xxxx
年
xx
月
xx
日前
xx
xx
xxx
土地使用权
所有权
xx
xx
xx%
100%
xxxx
年
xx
月
xx
日前
总
计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
(
一
)
办学层次
:
幼儿园(培训机构)
;(
二
)
学制
:
三年制(培训
机构自定)
;
(
三
)
办学形式
:
全日制<
/p>
(
寄宿制
)
或业
余
;(
四
)
办
学规
模
:(
幼儿园
xx
班
xx
人或
< br>xx
培训班
xx
人
)
(
五〉招生区域
:
XXXX
。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
长负责制。
董事会是本
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
xx
人。举办者(或代表)
1
< br>人,
校长
1
人,
党组织负责人
1
人,
教职工代
表
x
人
(
应由
五人以上组
成,须为单数,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
育教学经验
)
,
董事会成员中的举办者
(或代表)
、
校长、
党组织负责人直接
产生,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均需经董事会确认。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本学校首届董事会的董事由
举办者推选。
每届任期
XX
年,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
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
经
1
p>
/
3
以上组成
人员
提议提议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
(
一
)
变更举办者;
(二)
罢免、增补董事;
(
三
)
聘任或解聘校
长;
(
四
p>
)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
五
)
制定发展规划,
< br>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
六
)
p>
审核预算、决算
;(
七
)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
额和工资标准;
(
八
)
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
更、终止;
(
九
)
批准由校长提出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
(十)变
更学校
名称、层次、类别、性质、地址;………………。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
xx<
/p>
人。
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当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
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应由董事全体成员
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实行
1
人
l
票制。
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 br>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
意方可为有效
:
(
一
)
聘任、解聘校长;
(
二
)
修改本学校的章程
;(
三
)
制定本学校
的发展规划
;(
四
)
审核
本学校预算、
决算;
(
五〉
决定本学校的分立、
合并、终止
;(
六
)
变更举办者;…………。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
记录。
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
场制作会议
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
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
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
数二分之一时,
本届董
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二
)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学校校长由董事会提出
,
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
任。
(一)校长独立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和
行政管理工作,行
使下列职权
:
1
、执行本
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
、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
度工作计划、
财务预算和本学校规章制度
;3
p>
、
聘任和解聘本学校工作
人员,实施奖惩<
/p>
;4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
量;
5
、负责本学校的日常工作;
6
、拟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
案;
7
、董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二)校长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
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
< br>
(三)培训机构校长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
年以上相关
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长要有符
合国
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
员为
xx
人。
监事会成员为党的基层组织代表
X
人,教职工代表
X
人(不少
于
1
/
3
)
。
(监事原则不少于
3
人,且推荐
1
人为召集人。教职工人
数少于
2
0
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
1
至
2
名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中党的基层组织代
表由党组织选举产生,教
职工代表由学校从全体教职工中选举产生。
本学校董事会成员、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
二
)
检查本学校财务
;(
三
)
对本学校<
/p>
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四)当本学校
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p>
;
(五)向
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
况;………。
监事会会议实行
l
p>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