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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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民办学校章程
(
范本)
< b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贵阳市
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贵阳市
学校是
由举办者
(
个人
)
筹措资金,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
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
。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
教育
,
继承、创新,为学生终身学习、服务社会奠定坚实基础,培养
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的办学目标
:
以特色初中为办学起点
< br>,
加强基础建设
,
努力实
现教育现代化
,
以最新的教育理念,精良的师
资队伍
,
科学的管理,
一流的办学质量
,
办成全市有影响的一流民办中学
第四条
学校接受
(
主管单位)的行政管
理,接受贵阳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行业管理及贵阳市民政局的民
政监督管
理。
第五条
学校地址:贵阳市
路
号。
第六条
学校规模:
年级
班
人。
第七条
学校启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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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由举办者
(
个人)筹
措。学校资金积累主要用于完善教育教学设施,改善办
学条件。待
学校有了发展,资金较宽裕时
,
出资人可逐步收回办学成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贵阳市
学校是实施学历
教育的初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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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形式:贵阳市
学校为
全日制
中学
,
实行走读(或寄宿)制。
第十条
学校依照《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
进法》、《义
务教育法》
(
或《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
关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课程设置、课时标准等,应
符合教育部、省教育厅制定的课程计划
和教学大纲的要求
,
选用经省
教育厅审
定的教材。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
(
或其代
表)、专职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
,
其中
三分之一以上的
理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成员任期为
5
年,任期满
后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须经召开全体理事会,
当
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并报审批机
关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聘任或解聘校长;
(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 br>;
(
三
)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
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
(
四
)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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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
决
定
学
校<
/p>
教
职
工
的
编
制
、
工
资
标
准
和
奖
惩
办
法;
< br>
(六
)
、改变学校的名称、地址,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 <
/p>
(七
)
、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办学
许可证手续
,
向登记管
理机关申请变更
或注销登记手续;
(
八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2月、
8
月定期各召开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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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遇有重大事项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进行商议并作出
< br>决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
,
也可以召开理事会临
时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全体(或三分之二以上
)
理事出席
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的理
事通过。
理事会对下列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须经三分之二以
上理事同
意方可通过。
(
一
)
、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
)
、修改学校章程;
(
三
)
< br>、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
(
四<
/p>
)
、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
(
五
)
、决定学校的分立
、合并、终止;
(
六
)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理事会指定
的人员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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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理事应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理事对学校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和副理事长一至二人)
,
理
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三分之二选举产生
,
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p>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
/p>
二
)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
代表理事会检查各项理事会决议
实施情况;
(
三
)
、代
表学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
)<
/p>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
不能履行职权时
,
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代
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
作
,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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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
拟订年度工作计
划、财务预
算;
(三<
/p>
)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
四
)
、聘
任或者解聘学校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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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负责学校全体师生的安全,保
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的正常进行;
(
六<
/p>
)
、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的任职资格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教
中级以上职称,教育教学管理经验五年以上
。
第二十三条
校长每学期向理事会呈交述职报告,报告该
< br>学期各项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校长应定期听取教职工和学生以及家长的意
< br>见
,
并能及时解决和处理。重大问题向理事会汇报
,
由理事长召集理
事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聘任或者解聘校长时,报贵阳市教育局核
准备案,同时报贵阳市民
政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
,
并报审
批机关备案。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学校成立以
< br>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
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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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
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共青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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