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营利性)

余年寄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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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3日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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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日发(作者:树上春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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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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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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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学校全称)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依 法自主办学,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栾川县营利性民办学


校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名称


:


(全称)(简称为



xxx


)。



第三条



本学校地址


:


河南省栾川县



xxx



xxx



xxx


号。



第四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愿举办、



从事教育事业的营利性民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栾川县教育体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


:(


要求写明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



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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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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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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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定位: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



(


单位


)



xxx



xxx




(



)


举办者


(


单位


)


享有下列权利



:


1


、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2


、推选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



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3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 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本章



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



管理权;


4


、依据前款规定参与



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



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薪酬;



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6


、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



务会计报告。



......


(二)举办者



(


单位


)


承担下列义务



:

< br>1


、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办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



权的转让手续。举办者不按照第八条规定缴纳所认的出资,应当



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举办者承担违约责任。


< br>2


、学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


、了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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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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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本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



的举办者补交其差额,学校设立时的其它举办者对其承担连带责



任。



3


、按照本章程约定行使权力,



不越权干预董事会和学校的正



常运作。



(三)举办者



(


单位


)


变更



1


、民 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



2


、举办者变更时,应当按《公司法》



《合同法》等相关要求



签订变更协议。



3

< br>、举办者变更协议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



定,与其他材料一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条



本学校注册资金



: XX


万元。



出资额



举办者




xxx



出资方式








资金性质









出资比例





(万元)




xx



xx%


出资时间






xxxx



xx



xx


日前



xxx










xx



xx%


xxxx



xx


xx


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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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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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土地使用权



所有权



xx


xx%


xxxx



xx



xx


日前







xx


100%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


(



)


办学层次


:


幼儿园(培训机构)



;(



)


学制


:


三年制(培训



机构自定)




(



)


办学形式



:


全日制


(


寄宿制


)


或业余


(



)


办学规





:(


幼儿园


xx



xx


人或


xx


培训班


xx



) (


五〉招生区域


: XXXX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是本



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



xx


人。举办者(或代表)



1


人,


校长


1


人,党组织负责人



1


人,教职工代表



x



(


应由五人以上组



成,须为单数,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



育教学经验


)




董事会成员中的举办者



(或代表)、校长、



党组织负责人直接



产生,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均需经董事会确认。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本学校首届董事会的董事由举办者推选。


每届任期


XX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 批机关、登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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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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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经



1



3


以上组成



人员提议提议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


(



)


变更举办者;



(二)罢免、增补董事;



(



)


聘任或解聘校



长;


(



)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



)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



)


审核预


算、决算


(



)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



)


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



)


批准由校长提出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 p>
(十)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性质、地


址;






⋯< /p>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xx


人。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当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



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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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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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应由董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实行



1



l


票制。



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



意方可为有效



:


(



)


聘任、解聘校长;



(



)


修改本学校的章程



;(



)


制定本学校



的发展规划


(



)


审核本学校预算、



决算;


(


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



合并、终止


(



)


变更举办者;

< br>⋯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



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



本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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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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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 权;








第二十一条



本学校校长由董事会提出,



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



(一)校长独立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和



行政管理工作,行



使下列职权


:


1


、执行本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


、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



度工作计划、



财务预算和本学校规章制度



;3


、聘任和解聘本学校工作



人员,实施奖惩


4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



量;


5


、负责本学校的日常工作;



6


、拟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



案;


7


、董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二)校长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



(三)培训机构校长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


年以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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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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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幼儿园 园长、中小学校长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xx


人。



监事会成员为党的基层组织代表



X


人,教职工代表



X


人(不少




1



3


)。(监事原则不少于



3


人,且推荐



1


人为召集人。教职工人



数少于


20


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



1



2


名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中党的基层组织代表由党组织选举产生,教



职工代表由学校从全体教职工中选举产生。



本学校董事会成员、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



)


检查本学校财务


;(



)


对本学校


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四)当本学校



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五)向


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 况;







监事会会议实行



l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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