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余年寄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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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3日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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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日发(作者:职高)



(一)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




为了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


保证教育质量,


提高办


学效益,根据《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 办教育促进法



施条例》


< p>


教师


资格条


例》



《中


小学校


设计规 范》



GB


50099-2011< /p>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


(市政府令第


131


号)



《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若干规定》

(市政府令第


152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1

、设置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当地经济社


会和教育发展规划。校园规 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2


、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


医院 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


危险物品仓库。校园与化学、 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


、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


7


度乙类。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



4


、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


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5


、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在


35%


以上。



6


、校舍应当具有良 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


染。



二、举办者



7


、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


织,


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学校可以


由社 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


联合举办的,


应当


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明确办学宗旨、


培养目 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


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


、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

< br>经济能力。



三、办学规模


< /p>


9


、学校办学规模为


12


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


50


人。



四、校园校舍



10



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

用权。



11


、校园占地面积(不 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


构)


: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


20000


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



18


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


20


平方米。



12

< br>、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


构)


: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


20000


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不



18


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 于


20


平方米。


13


、校舍的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应当设牢固、安全


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米。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米。主


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 层以上。



五、设施设备


< p>
14



学校应当设置普通教室、

< br>实验室、


音乐教室、


美术教室、


体育活动室、计算机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医务室、心理咨


询室等教学用房和教学辅 助用房,


并能够满足新课标要求。


寄宿


制学校还应当设置满足师生食宿需要的生活用房及设施,


其中学


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15

< br>、学校应当设置田径场、篮球场等运动场所,配备满足教


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 器材。


田径场应当建有


250


米以上环 型


跑道。



16


、学校馆藏图书数量应当达到生均


30


册以上。阅览室有


报刊


80


种以上。


教师工具书、


参考书的数量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17



学校的实验仪器配备应当达到


《安徽省普通高级中学教


育技术装备规范(试行)


》< /p>


(教秘〔


2006


194


号)规定的Ⅰ类或


者Ⅱ类标准。


18


、学校应当按生机比不小于


12



1


、师机比不小于


3



1


的比例配备计算机。



六、办学经费


19


、学校办学经费可以由举办者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


实行股份制的,


应当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


并 有


相应的资信证明


(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

< p>
公证机构出具


的公证书等)



20


、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学校还应当有不少于 人民



200


万元的运转资金。


学校的日常教学、


行政办公、


生活保障、


教师培训等正常经费应当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组织机构



21

< br>、学校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规定学校的名称、地址,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 形式,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决策


机构的名称、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 则,出资人是


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及章程 修改程序等内


容。



22


、学校应当依法设立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


构。


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由决策机构聘

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23


、学校应当组建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熟悉


普通高级中学 教育教学业务的领导班子。



24


、< /p>


校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普通高级中


学教育教学 管理经历,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



65


周岁。



25


、学 校应当设立负责行政事务管理、教学业务管理、财务


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机构,明确 各机构的职责。



26



学校应当建立规范教育教学、


学校管理和其他工作的规


章制度。



八、教职工队伍



27



学校应当组建适应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教 学和管理要求的


教职工队伍。学生与教职工的比例不高于∶


1< /p>


,专任教师不低于


应配备教职工总数的


2 /3




28



学校聘用的各类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学校应


当与教职工签订合法的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9


、学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级中学课程标准配齐各学科教师。


聘任的教师应当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或者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资格。



九、附则



30



设置完全中学或者十二年制学校的,


办学条件还应当达


到其他相应学段的设置标准。


设置体育、


艺术等类别民办普通高


级中学的,办学条件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 要求。



31



根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在本市设立普通高级中学的,


参照本标准执行。



32


、本标准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33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合肥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基本标准




为了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


《安


徽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义务教育法


>


办法》



《中小学校设计规


范》



G B50099-2011




《安徽省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试行)


(教基〔


2007



15


号)



《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

< p>
校规划建设的规定》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合肥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政府令第


131


号)



《合肥市促进民办教


育发展若干规定》

< p>
(市政府令第


152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1


设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


应当符 合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


展规划。



2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


《中小学校设计规 范》



GB50099-2011


)< /p>



学校应当设在无污染的地段,不得毗邻集贸市场、殡仪馆、医院


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危险物品仓库等


不利于学生学习、


生活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


校园绿地


率应在


35%


以上。

< br>


3


、校园无安全隐患。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的抗 震设


防类别应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重点设防类。


消防设施设备 符合


要求。校园应独立设置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

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二、举办者



4


、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


织,


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学校可以


由社 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


联合举办的,


应当


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明确办学宗旨、


培养目 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


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5


、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

< br>经济能力。



三、办学规模


< /p>


6


、农村小学、初中应设置


6

< p>
个以上教学班,城市小学、初


中应设置


12


个以上教学班。小学班额为


46


人,初中班额 为


50


人。



四、校园校舍



7

、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


用权。


8


、学校拥有独立的校园。生均用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 舍


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



城市小学 不低于


11


平方米,


农村小学、


城市初中不低于


16


平方米,农村初中不低于


25


平方米。



9


、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


附 属机构)


:小学不低于


5


平方米,初中 不低于


6


平方米。寄宿


制学校生均宿舍 面积(按住校生计算)


:小学不低于


4


平方米,


初中不低于平方米。



10< /p>


、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校舍的楼梯、平


台、阳台 等临空部位应当设牢固、安全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


于米。


临 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米。


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应设在


四层以下 ,初中的主要教学用房应设在五层以下。




五、设施设备



11

< br>、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应当基本配套。设


置满足教学需要的普通教 室和实验室、


多媒体教室、


卫生室等教


学辅助用房。


寄宿制学校还应当设置满足师生食宿需要的生活用


房及设施,其中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12


、小学应当设


2


60


米或


1


100


米的直道跑道,或者



1< /p>


个环道田径场。


初中应当设


2

< p>


100


米的直道跑道,


或者设


1



250

米以上的环道田径场。学校应当按照每


6


个班


1


个的标


准设篮球场或排球场。


13


、学校有独立设置的图书馆(室)

< br>。生均图书:小学不少



15


册 ,


初中不少于


25


册。


学校年订阅报刊种类不少于


30


种。

< br>藏书室、师生阅览室分别设置。



14

< br>、


学校课桌椅、


实验器材、


现代 教育装备以及音乐、


体育、


美术教学器材配置应当达到


《安徽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试行)


》 规定的基本要求,并满足教学需要。



六、办学经费



15

< br>、学校办学经费可以由举办者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


实行股份制的,


应当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


并有


相应的资信证明


(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


公证机构出具


的公证书等)



16


、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学校还应当有相应数额的


运转资金:农村小学不低于


30


万元,城市小学、农村初中不 低



50


万元,城市初中不低于


100


万元。学校的日常教学、行政


办公、生 活保障、教师培训等正常经费应当有稳定、可靠的来源


和切实的保证。

< br>



七、组织机构


< p>
17



学校应当制定章程。


章程内容应包括学校的名称、


地址,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 形式,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决策


机构的名称、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 则,出资人是


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及章程 修改程序等内


容。



18


、学校应当依法设立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


构。


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由决策机构聘

任,


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学校应当组建 思想


政治素质高、


组织管理能力强、


熟 悉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业务


的领导班子。


< br>19



校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义务教 育阶


段教育教学管理经历,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


65


周岁。


< br>20


、学校应当建立负责行政事务管理、教学业务管理、财务

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机构。规章制度齐全,工作职责明确。




八、教职工队伍


< br>21



学校应当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标准配齐各学科教师,


组建


适应教育教学管理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



学不低于


1



23


,初中不低于


1



18


。聘任的专职教师( 不含返


聘的退休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22



学校聘用的各类人员应当具备相 应的从业资格。


学校应


当与教职工签订合法的聘用合同,并按规 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附则



23


、设置九年制学校、十二年制学校或者完全中学的,分别


执行相应学段的设置基本标准 ,


其中共享的资源应当按照指标要


求较高学段的设置基本标准执 行。


设置体育、


艺术等类别义务教


育学 校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4

< br>、在偏远地区设立面向特殊群体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


设置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具体由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



25


、本标准中的“以上”



“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



26


、本标准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27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民办普通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一、办学指导思想



1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

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坚持依法办学,


不以 营利


为目的。



2


、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



《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


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运用科学的 方法,对幼儿实施体、


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3


、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 上级教育行政


部门的统一领导。



二、领导机构



1

、幼儿园主办者必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深刻理解、严格


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 的有关法规、政策。



2


、领导班子分 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


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 能力较强。



3


、幼儿园园长(副园长 )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


有中专以上学历,


幼儿教育专 业毕业,


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


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 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


书。



三、师资队伍



1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保育


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 健证。教师队伍稳定。



2


、教师应持 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


毕业证书或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非幼儿专业毕业生应具备


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 br>受过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培训,


具有一


定的幼儿教育专业 知识,


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 br>龄一般不超过


50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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