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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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镇直各单位、民办学校:
近年来,我镇认真贯彻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
导、依
法管理”的方针,坚持“先发展后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思
路,
民
办教育获得长足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
进
<
/p>
一步推动我镇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
条
例、
《义务教育法》
、
《安徽省中小学
办学行为规范》等教育法律法
规,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
学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严格的申报审批制度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
个人,
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学校,必须
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基本标准和基
本办学条件。
民办学校必须纳入全
镇教育布局规划,
合理设定学校发展规模,
未经镇教育局批准不得举
办民办
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对批准筹办、试办的,必须在两年
内达到合格设置条件,逾期不达标
,取消筹办、试办资格。严格实行
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凡不参加年检的,收回办学许可证。对年
检基本
合格的学校必须在两年内达到合格标准,
逾期不达标将按不合格
论处。
坚决制止不符合教育规划,
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
无证违规办学行为。
二、依法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民办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严格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行使决策权。
董事长或理事长由举办者或投资方代表担任。
董
(理)
事会成员,
1/3
以上成员应具有
5
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董(理)
事会成员名单
必
须报镇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
民办学校校长应当具备相应的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由学
校董(
理)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职权。民办学校法
人代表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以老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
会制度
,
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管理和监督,
每学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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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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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董事会和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职工
代
p>
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听取教职工对重大问题提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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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议,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坚
持依法办学,民主治校,建立和谐校园,不断提升办学品位。
三、切实加强德育工作,不断完善学生评价制度
民办学校要坚持以生为本,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
教育质
量,全面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要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爱
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法制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激发学生热爱生
活、
热爱学习、
奋发进取的精神,
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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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挫折教育,磨练学生意志。重视学生良好学习、行为习惯的养成
教育,
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正面思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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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为主的原则,严禁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污辱学生尊严的行为。
要结合
学校生源特点,
建立并不断完善学校与家庭定期联系制度,
加.
强留守儿童教育。
改革评价方法,改变单凭分数评价教师和学生的片面做法,多角
度、多
层面、全方位评价教师和学生。要将学生品德修养、身体素质
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评价的重要
内容,
努力使评价为促进学生素质
的全面提高服务。
严格控制学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
禁止排名公布学
生考试成绩。
四、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切实抓好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
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的规定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严格
做到“
五要五不准”
:要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准随意增减课时;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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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按课程设置开课,
不准随意增减科目;
要坚持按课程标准要求教
学,不准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要坚持按教学计划把握进
度,不
准随意提前结束课程和搞突击教学。
教学用书须按规定统一征订
。
学
校特色课程可放在活动类课程中开设。
<
/p>
认真落实“健康第一”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抓好养成教育,培养
良好习
惯,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完善设施设备,突出抓好音、体、美
课程开设,
认真落实健康教育和综合实践课程。
抓好
“两操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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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开展学校特色体育活动,
确保大
课间阳光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半
小时,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
1
小时。规模较大的学校,要
坚
持开展
每年一次的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活动。积极实施国家体育
健康测试标准,切实抓好学生近视防控工作。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教师,聘用的专任教师必须具备
教师资格。聘用教职工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应与
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保障教职工
合法
权益。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教师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教师教育
教学行为,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对教师的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和
资格认定以及评先、
评优等,
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教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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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遇,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老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执行。
六、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办班行为
<
/p>
民办初中招生依据镇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要求,
实行初中招生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统一宣传、
< br>报名、
录取时间。
招生办法及招生广告必须报县教育
局审核同意后
(乡镇民办小学、
初
中要同
时报所属中心学校审核同意)
,方可向外发布。严禁作虚假宣
传,<
/p>
也不得向家长和学生作无原则的承诺。
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审批的<
/p>
校名、校址、办学层次和办学内容进行办学,招收学生必须与审批学
校性质
一致,
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招生考试,
禁止为它校代理<
/p>
招生,
禁止提前招生,
禁止寒假组织招生,<
/p>
严禁各种形式的贿招行为。
民办学校要合理确定规模,均衡分班。严格控制班级学额,各类
学校均
不得超过省学籍管理文件规定人数。
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分校或
校外教
学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禁止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复读班,
禁止招收复读生插入应届班复读。
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实验班
的,
须经
镇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方可
实施。开展教学实验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