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审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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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审批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普通中小学的
审批管理,
规范民办普通中小学的办学行为,
促进其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 p>
例》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普通中小学指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
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普通小
学教育、普通初级中学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教育及普通高
级中学附设小学、初中教育的学
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是指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人
民团体等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是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不得利用国家财
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
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四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当纳入当地基
础教育管理范围,
服从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
划,合理布
局。
第五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是公益性事业,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全面贯彻党的教
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
地发展;坚持依法办学,认
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
第六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应设立学校董
事会、
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并以工作规程
形式确定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民办普通中小学的决策机构应由 p>
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五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
具
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七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办学章程。
第八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必须配备较高
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符合任职条
件,具有相
应的学历和任职资格,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年龄在
70
岁以下,身体健康,
能坚持学校日常工作。
第九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应根据教育教
学需要,配备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的教师
队伍。教师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
格和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
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
执业资格人员。师资队伍以专职教师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
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定聘
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
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
应设置单独核算的财务机构,
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必
须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的
办学规模均应不少于
12
个班,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
办学规模应不少于
18
个班。班额均控制在
45
人以内。
第十二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应有独立、
固定的办学场地和校舍。
普通小学生均校园占地面积
应不低于
20
平方米;普通初级中学和普通高级中
学校园生均占地面积均应不低于
28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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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校舍应经验收合格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利用原有场地
办学的,
按照《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执行,经鉴定为危房的不得投入使用;租赁场
地办学的,按照
《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执行,并需出具公证部门认可、有效期
在一个办学周期(小学
6
年、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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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的校舍建设
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
并按照建设部、
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和教育部
2002
年
4
月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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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普通高级中学附设小学、初中教育或民办普通初级中学附设小学教育的,应在校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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