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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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3日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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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




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办法》



结合我区民办教


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


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合法经 费,面向社会


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


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民办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公 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不得利用国家财


政性经费,不得影响 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经审


批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 办的民办


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

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


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


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四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 地区教育发展的需


求,具备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 p>
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两级


教育行政部门依 批准权限审批。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应当满足教育 教学的基


本需要,并基本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六条




设 立民办学校分为筹设和设立两个阶段。经评


估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 /p>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投入的办学资金可分期到位,首


期达到


30%


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批准筹设。 筹设期一般不


得超过三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超过三年仍未达到


设置标准要求的,筹设期自行终止。仍要举办的,举办者应


当重新申报。



第七条



申请筹 设民办学校,申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


门提出申请,需报送以下材料:

< br>


(一)筹设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办学层次、


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建设方案、内部管理体制、


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法 等;



(二)举办者的基本情况材料及证明文件;



(三)办学资金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



2


权;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 协议,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


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 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学校的建设规划;



(五)举办 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审批机关认为必要


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学 校,举办者可以直


接申请正式设立,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设立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办学层次、


办学规 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


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等;



(二)


学校章程。


实 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的民办学校,


须报理事会或董事会章程和组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 文件,


实行其他决策制度的学校须报相应的材料和组成成员名单及


资格证明文件;



(三)校长、副校长、教师及财会人员的名 单和资格证


明文件;



(四)本办法第 七条(二)



(三)



(四)



(五)项规定


的材料 。



第九条



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三年内申请正式设


立,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本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材料和


筹设情况报告。




3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审批管理权限,应按照国家同级同


类公办学校的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由旗县教育行


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含完全 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面


向本盟市招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和管理;



非学 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面向全区招生的教育培训机构


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p>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后,应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以职业技能教育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


学校由自治区或 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


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


教育 行政部门审批,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 校主要以公办为主。旗县级人民政府


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

< p>
与举办者签订协议,


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 办学


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


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



4


相应的教育经费,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第十一条



以民族语授课的民办学校,


以及农村牧区申请


设立民办学校的,在审批时应适当降低初设条 件。



第十二条


申办单位或公民个人每年应在年底前向审批


机关报送申办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审 批机关应于次年四


月份前作出审批结论。



审批办学机构原则上一年审批一次。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在受理申办者 申请一个月内,召


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并在受理申办材料三个月内组织专家组

< p>
对申办者的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形成考察报告,


提出专家组评估 意见。



审批机关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和本地区民办学校发展


的总体规划,提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意见,做出是否


批准 的决定。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书面


通知申办者。


经正式批准设立或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


颁 发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冠名必须规范 ,


要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应体现学校性质、地域、所 设专业等特征。



第十五条



经正式批准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当年开始招


生。三年内未招生的学校,审 批机关应当收回民办学校办学



5


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 告,应当报审批机


关备案。民办学校对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如与备案内

< p>
容不符,审批机关可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


招生直至吊销办 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参照自治


区教育厅、自治区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建设厅《关于


印发


<

< br>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


的通知》


(内教发展字„


2008



19


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

< p>
制定民办中小学设置补充规定。盟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


本办法,


结合本地区实际,


制定民办幼儿园设置的补充规定。

< br>


第十八条




新的标准实施后,各级审批机关应按新的规


定审批民办学校。已经审批设置的各 类民办学校应在二年内


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二年后经年检评估未达到新的设置标


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取缔。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05



3



30


日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 (暂


行)


》同时废止。




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2.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中小学校设置标准




6


3.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中等职业学 校设置标准



4.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非 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



标准



5.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7


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并


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条




举 办幼儿园必须建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


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 br>


第三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 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幼


教工作


5


年 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的园长,且年龄不超过

< br>70


岁。



第四条



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 合理、相对稳定的


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

< p>
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五条



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 备专职或兼职医务


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

< p>
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


格认可。



第六条




幼儿园应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


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 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


全标准。寄宿制幼儿园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1000


平方米。




8


第七条



应达到大、中、小三个班以上的办园规模,并


按幼儿年龄段合理分班。


大班人数应不超过


35


人,


中 班人数


应不超过


30


人,小班人数应不 超过


25


人。



幼儿人均室内活动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并有相应的


户外活动资源。



第八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寝室、 盥洗室、单独儿童


厕所、保健室、隔离室和办公用房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

< p>
求。供餐的幼儿园,厨房应符合卫生标准。



幼儿 园还应单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场地和家长


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儿园还应设浴室、 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


室等。



第九条



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 椅,并应符合国家


质检总局


2002


年 颁布的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


的要求。

< br>


配备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乐器、体育器材,并符


合原国家教委


1992


年颁布的


《幼儿 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的安


全、卫生要求。幼儿读物人均


5


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十条



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第十一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须有稳定 的办园经费来源。


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还应有能保

< p>
证幼儿园正常运转的流动资金。








9


附件


2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中小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



设置民办中小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



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教育工作、团结协作的专职


领导班子。民办中小 学校校长应具有相关办学层次的工作经


历和教学管理经验,能专职从事学校的管理工作, 且年龄不


超过


70


岁。




民办小学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有


5


年以


上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 经历。



民办初中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有


5


年以上从事教育教 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高中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有


5


年以上从 事高中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第二条




民办中小学校应配备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教


师队伍。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可以参照公办中小学的标


准执行。

< p>


民办中小学校办学的运转资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

< br>少于


50


万元,高中阶段学校不少于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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